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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成功辩护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成功辩护(时间:2020-2021年)

    辩护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

    案情:被告人甲受聘担任乙公司接待人员,期间因财务人员离职帮老板进行了一个财务结算,公司业务包括邀请他人投资,甲本人工作期间投资数万元,并介绍了一名自己的亲人共同投资。后公司管理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甲被作为共同犯罪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办理过程:被告人被刑事拘留20天后,家属找到刘律师,大致说明甲涉案情况,表明甲是受害人,没有犯罪。因甲涉及案件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家属的描述无法让律师了解具体情况,于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详细询问了被告人在整个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地位,对公司的业务内容是否知晓?有没有拉人头进入公司“投资”等,初步判定被告人甲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会见后一周左右,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进行了阅卷,阅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某些笔录内容与其向律师陈述的差别较大,且对犯罪的认定极其重要。于是,带着阅卷结论,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针对笔录疑问一一核对,发现笔录内容有漏记,被告人表达的一些关键内容公安机关未予以记载,律师告知被告人笔录一定要认真核对,对和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一定要说清楚并要求公安机关记载清楚,否则不利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情况核实完毕后,律师根据案卷内容及会见情况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书,并表达了案卷记录材料的纰漏。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到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的作用和本人主观恶性小,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对被告人甲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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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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