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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的无罪辩护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强奸案(轮奸情节)的无罪辩护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

    检察院不起诉时间:2017年1月19日

    检察院名称: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姓名:周煜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供稿: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

    从轮奸到无罪

    ---------从一起强奸无罪案来看律师办案细节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日下午肖X(当事人)与张X、潘X及李X(说明,以上均系未成年人,其中李X系受害人)等人在KTV包厢饮酒、唱歌。当时下午6时许,肖X、张X、潘X将饮酒后的李X带到张X家中,肖X、张X分别与李X发生性关系,在潘X欲与李X发生性关系时,被李X拒绝并强烈反抗,潘X未得逞。而后李X找人欲与肖、张私了,但双方未谈拢,而后李X在家长陪同下报警,本案案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积极介入,在批捕阶段当事人肖X获得了取保候审,在公诉机关经过多次和承办检察官交流,两次退补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代理意见】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肖X母亲周某某的委托,指派周煜律师担任肖X的辩护人,得知该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复印了所有卷宗。依据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强奸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存在疑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辩护人依据时间节点,一一陈述:

    1、李X内心上并不排斥肖X,甚至对他有依赖感。从案件开头来看,犯罪嫌疑人肖X、张X都是后来才来KTV唱歌的,没有蓄意的对李X予以灌酒,陪同李X喝酒的系潘X。在KTV玩耍的过程中,肖X有和李X有过亲密举动,李X并没有反抗,但李X却反抗了潘X的骚扰(见证人谭X、周XX的证言),可见李X在内心上来说并不排斥肖X,甚至信赖肖X,这从李X离开KTV时主动要求肖X来接送她也可以看出来。相反,李X对潘X并没有什么好感。

    2、辩护人认为李X并没有达到醉酒状态。李X在KTV喝的酒并不多,按照其自己陈述,第一次喝了一点(杯子剩的酒),第二次喝了半杯就喝不下去了,并且这些白酒都是兑过红牛,并非纯的。如果按照证人谭X证词:李X酒量在喝白酒2-3杯就喝醉标准,其并没有达到醉酒标准。另外,从案卷中临街监控可以得知,李X从金鼎KTV下楼后,并没有烂醉如泥,其并排和肖X一起来到了小车内。辩护人认为李X此时虽有喝酒,但意识比较清醒,且能控制自己言行。

    3、李X在在张X家中与肖X、张X发生性关系均属自愿。肖X与李X发生的两次性关系应属自愿,不应定性为强奸。在肖X抱着床上李X时(第一次时),李X说喜欢肖X,肖X才采取进一步行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X思维清晰(如拒绝口交、要求肖X从侧面跟她发生关系),没有表现出反抗。完事后,李X又说口渴,要肖X去帮她倒水。整个过程,女方均没有表现出厌恶情绪。肖X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说道:“你还要别人来玩我啊”,可见,女方此时依然意识清醒,并且知道张X也来过(发生关系)。第二次肖X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再次要求肖X从侧后方发生关系,不断叫爱老公,并且完事以后要求肖X和她一起睡觉。纵观整个过程,女方均没有表现出任何的不满或厌恶。

    4、李X生气的根本原因不是“被强奸”,而在于潘X的到来或者说是肖X又把自己给另外一个讨厌的人“玩”。从案卷中可知,潘X在进房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李X已经从“无力反抗”的弱女子变身强悍的大姐大,冲出门外找肖X“算账”,号称要叫人来砍死肖X,说自己在社会上混了很多年了,设下陷阱等你们进来,不懂法律,都是套路等等言语(见肖X、张X的笔录以及肖时月证言)。随后,在谈判过程中,李X要求肖X他们赔偿10万元了结此事,肖X没有理会她,李X则以强奸罪报案。辩护人认为,李X愤怒的原因在于潘X的介入,李X并不喜欢潘X,不想和潘X发生关系,其因为肖X再次将她“交给”潘X而愤怒,潘X进房的时间很短(十分钟内),李X已经穿好衣服出来找肖X算账,又是打电话又是拿刀砍人又是跳楼。但恰恰在这个时间点,按照其自己陈述,其应当刚刚在全身无力状态被张X和肖X强奸,突然哪来的力气完成以上一系列动作?同时,辩护人认为李X从醉酒到清醒这个过程进程太快,不符合逻辑,理论上醉酒状态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睡眠状态,李X的上述行为辩护人只能认为其虽有喝酒,但是根本没有达到醉酒无力反抗的程度,结合其陈述的言语,无法排除李X“设套”的嫌疑。

    5、作为本案定罪主要的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即被害人陈述,李X供词前后矛盾,有罪证词存有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李X事后发给张X的短信来看,李X是喜欢张X的,并且以强奸报案也是迫于家里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其在公安机关报案所作的证词根本不是出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辩护人注意到,案发时(2015年12月1日)李X根本不认识张X,只认识肖X、潘X,其喜欢从何而来令人匪夷所思。虽然李X在短信中提到:对肖X不是自愿,但是,从案件细节可以看出,李X实际上对肖X也是有好感的,只是因为肖X将自己交给他人“玩弄”,而致使其产生了抵触情绪。并且,李X给张X发短信是讨好他,请求原谅并想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其短信中不可能说喜欢肖X或者自愿与肖X发生关系。所以,李X在公安机关的证词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有罪证据采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公诉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参考采纳,如通过补充侦查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请求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判决结果】

    2017年1月19日冷水江市检察院以肖X、张X与李X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李X意志并不明确,证据不足,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三名未成年人涉嫌强奸(轮奸情节)一名14岁的少女,一旦判决,三名未成年人均面临5-8年的有期徒刑,后果不堪设想。本人自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后,便积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肖X,肖X刚满16岁,每次见本人均明确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绝对没有强奸,都是女方自愿。并且肖X还说了几个细节让本人也对这起轮奸案产生了质疑。比如在再未看到案卷证据材料前,肖X就明确表示李X曾经冲出房间拿刀对着他们三人,要求他们三人赔钱了事,开口就是20万,并且还说:你们在社会上混,没有半点经验,现在你们必须赔钱给我,要不这事没完。从这个细节,本人就获得几个关键信息点:1、女方应当是没有处于醉酒状态,还有充足的反抗能力。2、女方有设套的嫌疑。而后,本人向批捕机关提出了以上几点疑问,批捕机关也认为本案存在疑问,所以对嫌疑人做出了不批捕决定,嫌疑人暂时获得了取保。2016年8月25日,本案移送到检察机关,本人调阅案卷后,从证人证言中发现本案唯一的有罪证据其实只有被害人自己口供,所有嫌疑人的口供都一致表述女方属于自愿。并且从旁证来看,本案仍有众多疑点,比如路上监控显示李X在马路上并未呈现醉酒状态,还和肖X并排走(但有相互搀扶),证人证实李X酒量较好(当天饮酒量不多),同时李X自己也讲在潘X(第三个嫌疑人)进来后其明确拒绝了他并将他赶出去,而后冲出去拿刀和三名嫌疑人谈判要求赔偿。上述种种,都反映李X未醉酒,本案可能存在疑问。正是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两次退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本案在第二次退补时,出现了重大转折。李X主动和本案张X发短信,表示自己喜欢张X,自己报案是出于顶不住舅舅等长辈的压力,不得不报警。并且同时表示希望张X接受自己,成为他的女朋友。本人在获得这些信息后,迅速找到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补侦时将短信打印出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张X又同李X通了电话,予以了录音,核实了上述聊天内容。案件至此,本人认为本案基本上解决了最核心的问题,即本次案件的发生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这个关键点。而后,本人又带着当事人家属与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女方及家属相关精神抚慰金,女方对俩嫌疑人出具了谅解书。而后,本案在检察机关经过检委会讨论后,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结案。

    本人认为本案原本在有罪证据方面就比较薄弱,在检察机关内部本身就存在两种不同声音。但是,不起诉的最关键证据是李X事后向张X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然与被害人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证词相违背,唯一的有罪证据被推翻,本案获得不起诉结果并不意外。经过这起案件,本人总结了相关经验,认为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应当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找出案件的疑点重点阐述,比如本案中女方的酒量、女方出KTV后走路形态、被“强奸”后的种种反应等等对发现真相有着很多帮助。同时,在该类案件中,律师应当和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比如本案,之所以后来与女方和解,也是来源于办案机关的建议,实质上也为不起诉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同时,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注意尽量少直接和受害人联系,对于未成年人,在沟通时都需要征询父母的意见,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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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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