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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蔡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兴化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

    辩护人严长俊,

    案件详细情况: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蔡XX明知兴化市XX公司、兴化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并以价税合计3.7%的开票费,从兴化市XX公司、兴化市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至上述三家公司,税额196539.74元,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蔡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案件结果:蔡XX明知上述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并以价税合计3.7%的开票费,介绍他人从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蔡XX有自首、悔罪认罪等情节,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蔡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钮 全

    人民陪审员 沙小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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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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