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ZX(时**体育中心有*公**程*主管)在负责监督**某体育中心有*公*(以下称某体育馆)北三门区域路*电缆维修工程*间,令施*方*建筑装饰工程**公*,将整理维修后*某体育馆北门区域路*电缆线路*入某汽车*售有*公*(以下称某车*)使用的电缆线路*,致使某车*支*了本应*某体育馆支*的公*用电费*。2020年5月12日,ZX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关*场传唤到案,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ZX涉嫌盗窃一案被公**关*送检察院审查*诉。2022年2月22日,检察院对Z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律师*作:
2021年2月25日,某体育中心有*公**托张*雯律师*队介入此案,张*雯、吕XX律师*法*ZX提供刑事辩护。
及时*见、阅卷,了解*体案情,对全*进行分析研判,明*辩护方*
通*第一时*会见与阅卷,了解*件详细具体的情况*,张*雯律师*锐地从*案卷宗*发现,ZX主观上并不具有*法*有*目的,其对于*涉路*回路*接到某车*的电表主观上系不知情的:ZX到案后*供述具有*定性,其始终*示自己以为只有*个电表所连*的线路*某车*所使用的线路,未意识到实际上整个配电室内的线路*由某车*所使用。这直接表明*ZX主观上不具有*法*有*的,更不具有*罪动机,不符*盗窃罪的构成*件,同时*无疑也是案件辩护的突破口,是案件的关*点所在。
初步*卷张*雯律师*队便直击关*点,并继续综合研判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规定,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本质,明*了本案在本质上只是ZX的工作过失,属于*事纠纷,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法*有*目的,不构成*窃罪的辩护方*。
立足在案证据、事实,牢抓关*点,全*开展律师*作,形成*细化书面辩护意见
在确定辩护方**,为尽早地形成*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张*雯律师*队继续反复研究卷宗*料并与ZX进行充*的沟通*流,以确定辩护要点。
张*雯律师*队认为,本案系由ZX的工作失误造成*,没有*法*有*目的,不具有*施*窃的主观故意和*罪动机,而且改造北门路*更不是ZX个人所决定,并且其他在案证人所作证言也无法*明ZX系在明*“路*接入的电表所产生的电费*计*某车*总电表”的情况*,仍故意将路*电路*入其中。
更进一步*,盗窃行为属于*财犯罪,通*侵害他人财产来使自己的经*获利,具体表现既可以是自己财产的增加,也可以是自己支*的减少,而ZX明*不具有*观故意,根据有*:一是ZX并未收取、经*商*缴纳的电费、通*盗接商*电表的方*让商*多交电费、自己从*赚取差额。二是ZX也不具有*要帮助某体育公**利,以便自己通*其他方*间接获利*情形。三是本案卷宗*并无证据表明ZX出于*复的心理,为使某车*多付电费*故意将路*线路*入某车*的电表。而且,在本案中,改造北门路*并不是ZX个人的决定,而是报经*体育馆、Z公**批同意的,这也可以间接证明ZX并非偷偷盗接电线,其仅是工作失误而导致了误接某车*电表。
因此,张*雯律师*队认为本案无法*明ZX具有*施*窃的主观故意和*罪动机,公**关*控ZX构成*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张*雯律师*队围绕本案ZX不构成*窃罪制定了相**辩护策略,以ZX主观上对错接路*电路*不知情,没有*法*有*目的,没有*窃的主观故意与犯罪动机为辩护要点,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
处理结果:
功不唐*,张*雯律师*队的努力最终*得了良好的成*,检察院亦采纳了ZX主观上对于*入电路*某车*电表不知情,不具有*法*有*的,公**关*控ZX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Z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通*本案可以知悉,若专业律师*入及时,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并不是只有*法*上,正如本案中的张*雯律师*队在不懈的努力下,抓住诉前辩护的时*,成*达到“诉前拦截”的有*辩护,获得检察机关*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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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21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