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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汤X(已判刑)注册了XX有限公司,注册经营产品范围为五金产品、日常用品及计算机软件,实际经营地点为XX市火车站附近一民房内(2017年11月搬至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24栋一楼)。2017年9月份,因经营状况不X气,汤X看到他人在淘宝店上销售“快排”气枪配件,销量好、利润又可观后,便与邹XX、李X(二人均已判刑)商量在网上经营气枪配件,并口头承诺将经营气枪配件的25%股份给邹XX,10%的股份给李X,邹XX、李X默认了汤X的提议。之后由汤X负责公司所有的事项,邹XX负责进货及经营,李X负责售后服务。邹XX、李X分别将其淘宝账户“DIY气阀世界”、“公主621”用于在淘宝上开店经营快排气枪配件,从XXX购进无缝钢管、前后通、气室、气瓶、气筒、弯头、磁环、0圈、八字夹、握手等配件后,用“DIY气阀世界”、“公主621”两个账号进行销售。

  2017年11月底,汤X从网上发现用无缝钢管做气枪枪管销售比较好,便与邹XX、李X说了此事,两人没表示反对。为节省成本,汤X带着被告人刘XX与邹XX到XX区XX有限公司花3.4万元购买了一吨无缝钢管,之后新XX带汤X等人到XX激光切割公司找到姚X,经商谈姚X同意为汤X加工无缝钢管,价格为每根5元。2017年12月3日,汤X向XXX钢铁有限公司购买的无缝钢管到货,汤X又带着邹XX、刘XX到XX,邹XX找了一家申通快递并谈好价格,汤X带刘XX在XXX租了戴X的民房作为在XX储存气枪枪管和快递枪管的地点,并安排刘XX在XX负责将在XX公司加工的气枪枪管运回租住的地点和发送快递。汤X与邹XX返回XX后,用“DIY气阀世界”账号销售作为气枪枪管的无缝钢管,在淘宝网上接单后,打好快递单通过电脑发往XX,由刘XX打印出快递单后将无缝钢管通过申通快递发给买主。从2017年12月9日开始,被告人刘XX在XXX售用无缝钢管制作的气枪枪管。经调取淘宝交易记录查实,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DIY气阀世界”账号销售作为快排气枪配件的无缝钢管共计262件。

  2018年1月11日,侦查机关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24栋汤X等人租用作为经营场所的地方将汤X、李X抓获,在现场缴获作为气枪配件销售的快排阀等物品200个;当日,邹XX将两人被抓的消息电话告知刘XX,并叫其将XX铺租住房中的无缝钢管处理掉,刘XX用其面包车将剩余无缝钢管从XX运至XX县XX乡,然后将786根无缝钢管丢弃在XX乡XX村去XX路边的草丛里,后被公安机关起获。

  经XX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786根不锈钢管中,至少有95%的检材(即746根)满足认定标准,属于枪支零件(散件),其中枪管746根,可用于“快排”类非制式枪支制造。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XX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本案侦查机关扣押疑似枪支为6支,但只对3支进行鉴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即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证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本案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瑕疵,程序上不合法。

  (2)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总共有28人购买了疑似枪支散件,在购买疑似枪管的19人中,有7人购买钢管的用途是用来制作水管、衣柜等,由此可以看出,该些钢管具有多种用途,不具有枪支配件的专用性,且其中有多人退货,进一步证明这些钢管不具备与制作枪支专用散件相同的功能。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五项之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但是本案的无缝钢管不具有与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具有相同的功能。

  (3)被告人刘XX不是股东也不是决策者,他仅从事贴单、打包货物,他既没有制造枪支也没有销售枪支。

  (4)即便刘XX有罪,也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份,汤X(已判刑)注册了XX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经营产品范围为五金产品、日常用品及计算机软件,实际经营地点为XX市火车站附近一民房内(2017年11月搬至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24栋一楼)。2017年9月份,因经营状况不X气,汤X看到他人在淘宝店上销售“快排”气枪配件,销量好、利润又可观后,便与邹XX、李X(二人均已判刑)商量在网上经营气枪配件,并口头承诺将经营气枪配件的25%股份给邹XX,10%的股份给李X,邹XX、李X默认了汤X的提议。之后由汤X负责公司所有的事项,邹XX负责进货及经营,李X负责售后服务。邹XX、李X分别将其淘宝账户“DIY气阀世界”、“公主621”用于在淘宝上开店经营快排气枪配件,从XXX购进无缝钢管、前后通、气室、气瓶、气筒、弯头、磁环、0圈、八字夹、握手等配件后,用“DIY气阀世界”、“公主621”两个账号进行销售。

  2017年11月底,汤X从网上发现用无缝钢管做气枪枪管销售比较好,便与邹XX、李X说了此事,两人没表示反对。为节省成本,汤X带着被告人刘XX与邹XX到XX区XX钢铁有限公司花3.4万元购买了一吨无缝钢管,之后XX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X带汤X等人到XX激光切割公司找到姚X,经商谈姚X同意为汤X加工无缝钢管,价格为每根5元。2017年12月3日,汤X向XXX钢铁有限公司购买的无缝钢管到货,汤X又带着邹XX、刘XX到XX区黑石铺,在黑石铺邹XX找了一家申通快递并谈好价格,汤X带刘XX在XX铺租了戴X的民房作为在XX储存气枪枪管和快递枪管的地点,并安排刘XX在XX负责将在XXX公司加工的气枪枪管运回租住的地点和发送快递。汤X与邹XX返回X后,用“DIY气阀世界”账号销售作为气枪枪管的无缝钢管,在淘宝网上接单后,打好快递单通过电脑发往XX,由刘XX打印出快递单后将无缝钢管通过申通快递发给买主。从2017年12月9日开始,被告人刘XX在XXX销售用无缝钢管制作的气枪枪管。经调取淘宝交易记录,显示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DIY气阀世界”账号销售作为快排气枪配件的无缝钢管最少有255根。

  2018年1月11日,侦查机关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24栋一楼将汤X、李X抓获,在现场缴获大量疑似枪支零部件。当日,邹XX将两人被抓的消息电话告知刘XX,并叫其将XX租住房中的无缝钢管处理掉,刘XX用面包车将剩余无缝钢管从XX运至XX县XX乡,将无缝钢管丢弃在XX乡XX村去梦蝶山庄路边的草丛里,后被公安机关起获,该批钢管一共786根。

  经XX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786根钢管中,至少有95%的检材(即746件)满足认定标准,属于枪支零件(散件),其中枪管746件,可用于“快排”类非制式枪支;其余被查获的物品不属于枪支零部件(散件),但可用于“快排”类非制式枪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XX的证言:2017年12月15日左右,邹XX让他去其工作室帮忙打单,他同意了。该工作室是在淘宝网上卖气瓶、阀门、枪管、打气筒等物品,这些物品主要是用来组装枪支的,工作室有汤X、邹XX、李X三个股东,总共5个人,其中邹XX负责在淘宝网上的业务联络,汤X负责进货,李X负责对阀门进行调试,他和“XX”负责打快递单子,“壮古”还负责打包好要发的货。工作流程是邹XX在淘宝网上与买家联系,如果买家确定要买气瓶、阀门、枪管这些东西,邹XX就会将发货的地址告诉他和“XX”,然后他们两人去打快递单子,打好之后就贴在货物上面,然后再由邹XX、汤X、李X联系快递公司过来将货物发出去。阀门和气瓶是在XX发货,而枪管是在XX发货。淘宝上收钱的账号是由邹XX负责,销量少的时候一天发5-6次快递,多的时候一天可以发20多个。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XX辨认出汤X、邹XX、“XX”(指段X1)、李X。

  2.证人段X1的证言:李X等人成立了一个公司,名称是XX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汤X,股东有李X和一个姓邹的男子,其中汤X是公司的大股东,李XX在公司做接待之类的事,还有一个叫樊X的男子有时候会来公司玩,他在公司负责做饭,有时候会帮忙做点寄快递和包装之类的事情。XX商贸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市区XXX对面一栋私宅的一楼,是2017年11月搬到那里的,原来在火车站后面一民居内。公司表面上是卖五金产品,实际上是卖气枪零件,公司的业务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的气枪零件有高压气筒、高压钢瓶、精密不锈钢钢管、密封圈、高压压力表、高压恒压阀、前后通,这些零件都是几个股东在网上购买来的,然后再卖出去,一般是姓邹的男子和李X他们几个股东在网上发布他们所卖的枪支配件的信息,如果有客户想买的话就会联系他们,确定客户要的零件后,就会打包要发的零件,然后他打印快递单子发货,平时在XX发快递都是写“老王”的名字。2018年1月6日,汤X叫他去XX发货,发的是不锈钢钢管,他估计这些不锈钢管都是违法违禁的东西,他当时是坐大巴去的XX,地址是XX市XX区XX铺。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段X1辨认出李X、邹XX、汤X、李XX。

  3.证人樊X的证言:他和李X是初中同学,“汤XX”是前几年他开夜宵店的时候认识的,只知道他们在淘宝网上卖一些黑色的钢管式的气筒和一些压力表之类的东西。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樊X辨认出“汤XX”(指汤X)、李XX、李X等人。

  4.证人梁X的证言:2017年12月1日,有两名男子租用了她家位于XXX小区24栋房子的一楼。

  5.证人陈XX的证言:2018年1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他在市上村坳下放羊,发现草丛里堆满了钢管,有的有包装,有的没有,大约有几百根。他和他爸爸一起把铁管拉回家,觉得这些铁管来历不明,让他爸爸报了案。

  6.证人姚X的证言:2017年11月份的时候,周X带了四五名男子到他店里,说这几名男子在他的公司里进了1吨无缝钢管,需要加工。其中一名男子跟他谈,该男子拿了一根样品过来,长约200mm,要求一头钻一个孔。双方谈妥5块钱一根。那名男子说加工好之后,由“刘X”到公司来,所有事情由“刘X”负责。过了一段时间,周X的公司进了一吨无缝钢管,通过物流直接发到他厂里,然后按那名顾客提供的规格加工。无缝钢管规格外径是12mm,内径是8mm,厚度2mm,要求切割成长度是400-800mm,钢管上所打孔直径为8mm还是10mm记不清了。之后由“刘X”分多次来拖加工好的无缝钢管,“刘X”在2017年12月28日通过微信发了11620元加工费给他。这11620元包括300元模具费,算起来加工费是8620元,按5元一根计算,他为那名顾客加工了1724根无缝钢管。他不清楚那名顾客的真名,他手机上存的名字是XX切割潘X。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姚X辨认出“潘X”(指汤X)、“刘X”(指刘XX)。

  7.证人周X的证言:2017年11月份,他在XX钢铁有限公司上班时接到汤X电话,问是否可以做12×2.0的无缝管,他说可以。2017年11月27日,汤X来到公司协商购买无缝钢管的事情,之后签订了购买一吨无缝钢管的协议,并付了34000元给公司。随后汤X拿出已经加工好的样品,问他是否可以找到加工无缝管的工厂。他将汤X等人带到XX市XX区XXX激光切割有限公司姚X那里,之后汤X和姚X就加工之事商谈。后来汤X打电话叫他们将订好的无缝钢管送到姚X的工厂加工。2017年12月4日,汤X来到他们公司购买了2吨无缝钢管,其中规格12×3的一吨,规格12×2.2的0.5吨,规格12×2.0的0.5吨,在签完合同后汤X就通过银行卡转了68000元给他们公司。当时汤X还说这批无缝钢管不要送到姚X的加工厂。过了几天汤X叫“刘X”将无缝钢管运走了。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周X辨认出汤X、“刘X”(指刘XX)。

  8.证人戴X的证言:他住在XX市XX区XXX街道XX村XXX一栋两楼的私房。2017年12月3日,有两个陌生男子租了他房子的二楼及旁边的杂物间,签了合同。对方其中一人叫汤X,每月租金为1400元,租期半年,汤X预付了半年租金和600元押金一共9000元。但汤X没在这里住,是同来的另一名男子住在他家二楼。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照片辨认,戴X辨认出汤X即为租用其民房的人。

  9.证人熊X的证言:2017年,他在“公主621”网店购买了恒压阀、前后通一套(握把、气室、扳机主件),花了150元,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的。他的支付宝账号是159********,这家店的地址在XX,对方微信号是×××,名称是“DIY气阀世界”,注册名是李X;他的微信号是×××,名称是离别的秋天。气瓶、枪管、瞄准镜是在别的网店买的,后自己组装了一把气枪。

  提取笔录、照片,证明2017年11月28日,熊X向“公主621”网店购买了“新款储气瓶套装连排拍阀快速排气连发高压气瓶qe-04自动内调阀”,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50元。2017年12月8日收到货物。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2月1日,公安机关对熊X位于XX市XX镇XX村熊XXX号房屋进行搜查,查获气枪一支和打气筒一只。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10.证人毛X的证言:2017年11月7日,他用自己的淘宝账号136********在“DIY气阀世界”买了一根“304不锈钢精密水管液压外12内8.03、7.03多功能管套外16”,卖家叫“DIY气阀世界”。对方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他。他用这根钢管和其他店里购买的零部件组装了一把快排气枪。

  提取笔录、照片,证明2017年11月7日,毛X在“DIY气阀世界”网点购买了“304不锈钢精密水管液压外12内8.03、7.03多功能管套外16”,毛X已收货。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扣押了毛X组装的快排气枪。

  11.证人段X2的证言:2017年11月10日,他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根60厘米长的无缝钢管,用支付宝支付了95元,在网上留下了联系电话和地址。收到货后,用无缝钢管改装捕鱼器,但未成功。

  淘宝网交易记录、照片,证明2017年11月10日段X2从昵称为bao0019,真实姓名为邹XX的卖家处花95元购买长度60厘米的无缝钢管一根。

  12.证人孙X的证言:2017年11月10日,他通过手机搜索到一家名为“DIY气阀世界”的网店,花100元购买了一根钢管,订单里还有小角阀、小钢管、螺帽、卡子、橡胶圈等配件。过了几天,他收到包裹后打开研究了一下,发现不会组装气枪,就将钢管放在卫生间里,钢管长约55厘米,是黑色的。

  淘宝网交易记录及照片,证明孙X于2017年11月10日花100元从“DIY气阀世界”网店里购买一根65厘米304不锈钢精密水管。

  13.证人王X1的证言:2017年,她女婿臧XX在其家住的时候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了一支气枪。

  淘宝网交易记录及组装气枪照片,证明臧XX在DIY气阀世界花100元购买了一根65厘米304不锈钢精密管。

  14.证人田X的证言:2017年11月10日,因为想制作一把射钉枪,他花101元在淘宝网上的“DIY气阀世界”里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XX市公安局水长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扣押了田X的无缝钢管一根,长度为75厘米。

  15.证人张X1的证言:她的丈夫田X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淘宝网花101元(其中运费6元)购买了长60厘米的304无缝钢管一根。

  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流水、淘宝交易记录,证明田X用张X1账号购买了无缝钢管一根。

  16.证人黄X的证言:2017年9月份,他在百度上看到有关气枪组装的视频,想组装一支气枪打老鼠。2017年10月7日花110元从“DIY气阀世界”购买了一根不锈钢304精密管,后来因为不知道怎么组装就将配件丢在家里。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XX县公安局民警从黄X处扣押了精密管一根及高气压瓶、打气泵等物品。

  17.证人王X2的证言:2017年11月2日,他在“DIY气阀世界”网店购买了一根精密管,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20元。他购买精密管是用于接在喷枪上喷漆。

  18.证人冷X的证言:2017年四五月份的时候,他在XX村XX栋XX室在淘宝网上搜疏通下水道的气排,在淘宝“公主621”上看到有,就直接联系店主买了一个,花了200多元钱。

  19.证人杨X1的证言:2017年11月5日,他在淘宝店买了一根钢管,价格是95元。支付宝显示对方店铺账号为baiXi0019,商品名不锈钢304精密管外12外16mm内精密无缝钢管316L内8.037.036.03。他当时购买无缝钢管是因为听说可以用来组装气枪,但因为不会装,所以后来用来穿三轮农用机了。现在大约只剩下500px。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XX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民警从杨X1处扣押20厘米长的无缝钢管一根。

  20.证人陈X2的证言:2017年12月13日,他从淘宝店铺“公主621”上花62元购买了一个黑色不锈钢材质的气室,之后又从其它网店里买了恒压阀、气瓶、激光瞄准器、不锈钢管等东西准备组装气枪,但没组装成功。

  淘宝交易记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XX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了陈X2从“公主621”网店购买的打气筒及其他疑似枪支配件。

  21.证人李XX的证言:2018年1月,他在淘宝网上搜气枪,找到“公主621”网店。他在这家网店下了一个气枪气阀的订单,商品名称为快排阀新款前后通消音阀QE-04排气阀恒压后置气室管道疏通器,购买价格为480元。他下单付款后觉得买这个东西是违法的,所以在商家没发货之前将订单退了。

  淘宝账号公主621订单,证明李XX在淘宝“公主621”网店以480元的价格购买快排阀新款前后通消音阀QE-04排气阀恒压后置气室管道疏通器。

  22.证人王X3的证言:他家是做铝合金窗的,家里有2台机器,开始他买了个气瓶是为了吹机器上的灰尘,结果买回来没有用,他买气瓶时加了卖家的微信,在微信上知道所购买的气瓶可以组装气枪,所以接着他购买了组装气枪的其它零部件。2017年11月13日,他通过手机淘宝在“DIY气阀世界”(账号为baiXi0019)花100元购买了一根304精密无缝钢管作为气枪配件,该钢管长约五六十厘米,收到货是两根,一根粗的,一根细的,粗的是外管,细的是内管,内管上有圆孔。随同枪管来的还有一个气阀连接弯头,后来还在网上购买了一些配件。他用这些配件组装了一把高压快排气枪。

  淘宝交易记录,证明王X3在“DIY气阀世界”花100元购买无缝钢管一根。

  扣押清单及气枪照片、X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2018年8月30日下发核案线索核查情况说明,证明X县公安局从王X3处查获扣押组装好的高压气瓶快排气枪一支,该气枪已委托鉴定,枪支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无法邮寄枪支及枪支鉴定结论报告书。

  23.证人马X的证言:2017年10月31日,他在淘宝网店“DIY气阀世界”购买了一根304不锈钢精密管外12内8.037.03精密管无缝管,价格是95元,用于拉电缆的卷扬机上作替换钢管。

  淘宝交易记录,证明马XX100元在“DIY气阀世界”购买无缝钢管一根。

  24.证人覃X的证言:他于2017年11月4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长度约60厘米,用于替换家里衣柜支撑。

  淘宝交易截图、替换后衣柜图片,证明覃X2017年11月4日在“DIY气阀世界”花120元(钢管价95元,其它为运费)购买60厘米304不锈钢管一根。

  25.证人王X4的证言:2017年11月4日,他在淘宝店铺“DIY气阀世界”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60厘米304不锈钢精密管外12内8.037.03精密管无缝管,用于作快排气枪枪管。

  淘宝交易记录、气枪照片、检查证、收缴清单,证明王X4于2017年11月4日从在淘宝店铺“DIY气阀世界”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60厘米304不锈钢精密管外12内8.037.03精密管无缝管。X县公安局民警从王X4处扣押“气枪”一支,并依法予以收缴。

  26.证人徐X的证言:2018年1月21日,他在淘宝网店“公主621”下单花268元购买了快排阀新款前后通消音阀QE04排气阀恒压后置气室管道疏通器,但后来卖家没有发货,所以淘宝自动退款了。

  交易记录,与徐X的证言相印证。

  27.证人白X的证言:2017年11月10日,他在“DIY气阀世界”网店花100元购买了一根长约60厘米的钢管和一个弯头,用于他的三轮车做千斤顶支撑。

  淘宝网交易记录及照片,与白X的证言相印证。

  28.证人陈X3的证言:2017年11月13日,他在淘宝上购买了一根不锈钢水管用于理发店水管替换,他用手机支付宝支付了100元。

  淘宝网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11月1日,陈X3在淘宝“DIY气阀世界”购买304不锈钢精密水管一根。

  29.证人吕X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他在“公主621”网店拍了一个高压气筒和一个快排阀。高压气筒的价格为95元,快排阀价格为189元。他买这些东西是为了组装冲下水道的器具。

  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物品照片,证明2017年12月3日,吕X在“公主621”网店拍了一个高压气筒和一个快排阀。

  30.证人殷X的证言:2017年11月份的时候,他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的一张类似气泵枪的图片,他了解到快排阀能组装这种气泵枪,于是在淘宝网上搜零件,他搜到一个叫“DIY气阀世界”的网店,在这家店里购买了一套东西,有快排阀、气管、气瓶、气门,花了738元。到货后发现气瓶做工有点粗糙,怕不安全,就和对方联系将气瓶退了货,对方给他发了150元红包。之后,他在其他淘宝网店购买了一些配件,按照“DIY气阀世界”的微信给他发的安装视频组装成一支气枪,后来将气枪拆了。

  扣押清单和扣押气枪配件照片、淘宝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11月7日殷X从淘宝网店“DIY气阀世界”花费738元购买了304不锈钢QE-04内调恒压阀自动减压阀门连排快排恒压阀等物品。

  31.证人王X5的证言:2017年12月,他委托程XX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高压气阀用于装潢气泵增压。

  淘宝交易记录,证明王X5用程XX的账户在“公主621”账号上购买了高压气阀。

  32.证人肖X的证言:2017年10月30号左右,他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60厘米左右的钢管,第二天又购买了一根,还买了3公斤左右的钢珠,准备组装气枪用。后来在网上查到制造枪支是犯法的,他就将钢管等东西扔了。

  淘宝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10月30日,肖X在“DIY气阀世界”购买了2根枪管,每根95元。

  33.证人金X的证言:2017年11月1日,他在“DIY气阀世界”购买了一根不锈钢管,花了100元,准备用来组装气枪,后来听说玩气枪违法,就没组装。

  淘宝网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11月1日金X在“DIY气阀世界”购买了60厘米304不锈钢精密管一根。

  34.证人张X2的证言:2017年11月11日晚上,他上淘宝网搜高压洗车喷嘴,找到一个“DIY气阀世界”的店铺,搜到不锈钢精密管及精密无缝管铝合金管,定价95元。他用自己的支付宝付了95元。

  35.证人赵X的证言:2017年11月11日,他通过淘宝网店“DIY气阀世界”花95元购买了一根60厘米304不锈钢精密管,是帮同事彭XX买的。同事还要他帮忙购买外调恒压阀、气瓶、板球恒压阀、气筒等物品。但他只买了钢管,至于同事买来做什么他不清楚。

  淘宝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11月11日,赵X在淘宝网店“DIY气阀世界”花95元购买了一根60厘米304不锈钢精密管。

  36.证人何X的证言:2017年9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2017年9月18日花100元在“DIY气阀世界”购买了一根精密管。他购买这些东西是为了组装弹弓射鱼枪。

  扣押清单、淘宝交易记录、射鱼枪照片,证明2017年9月18日,何X从网店“DIY气阀世界”购买了一根精密无缝钢管。XX县公安局民警从何X扣押“射鱼枪”一支。

  37.证人杨X2的证言:2018年1月21日,他在淘宝网店“公主621”上花268元购买了快排阀新款前后通消音阀QE-04排气阀恒压后置气室管道疏通器,但对方没有发货,后来淘宝将钱退给了他。他买这东西是准备组装气枪用。

  淘宝交易记录,证明杨X2通过淘宝网店“公主621”购买了快排阀新款前后通消音阀QE-04排气阀恒压后置气室管道疏通器,后退款成功。

  38.证人辛X的证言:2015年左右,他在百度和淘宝网上接触到快排气枪,在网上买了快排的各种配件,自己组装了一把快排。2017年12月,他将以前组装的快排气枪的快排阀拆下来拍照后发到火山视频上面,有人留言想买这东西。他就起念头在网上买配件再卖出去。2017年12月他在淘宝网上找到“DIY气阀世界”,在店里买了两次不锈钢精密管,每次1根,价格是100元一根。

  39.租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汤X在XX租用戴X民房,约定租用期间为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租金每月1400元。

  40.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汤X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27日向XXX有限公司订购无缝钢管1吨、2吨,付款34000元、67980元。

  41.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XX派出所证明,证明2018年1月17日16时许,陈XX在XX县XX乡市上存坳下放养时,在附近草丛中发现一些用纸盒包装和一些未包装的铁管,之后将这些铁管拖回家中,因其怀疑铁管来路不明,便报了警,并将铁管移交给XX派出所,XX派出所将这些铁管扣押,这些铁管共786根,长短在45厘米至75公分,部分有黑色套管;见证人陈XX在扣押清单上,签字确认。之后,XX派出所将这些铁管移交给XX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陈XX带领XX分局民警XX县XX乡XX村坳下,指认出其发现铁管的地点。

  4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8年1月11日下午,XX分局民警对德顺和小区24栋搜查,查获“气室”445个、“气门”150个、“组合体”185个、“气瓶”114个、“泵体”395个,“握把”248个,办案民警魏XX、黄X,物品持有人汤X、见证人梁X均在扣押清单上签字;民警还扣押了李X的手机。

  43.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XX微信转账11620元给姚X。

  44.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证明同案人邹X、李X、邹XX与买家聊天记录中涉及买卖枪支配件的内容。

  45.“DIY气阀世界”淘宝网交易记录,证明自2017年12月9日起该淘宝账户出售钢管最少有255根。

  46.安公(网)勘[2018]00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2017年12月,XX分局刑警大队接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XX区XX街的邹XX涉嫌在网上买卖枪支,请求对嫌疑人的淘宝网(××)账号进行远程勘验。2018年1月23日,XX分局刑警大队进行勘验,“公主621”淘宝账户上有销售高压气筒、快排阀、前后通、消音阀、恒压阀、气室、气瓶等的广告和销售记录。

  X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登记股东为汤X、邹XX。

  48.(萍)公(司)鉴(痕)字[2018]6号枪支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贴有“熊X”标签的1长800mm类枪器械(编号为JXPX-JC-50=2018-6-1)经鉴定,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为8.88焦耳/平方厘米,复核结果比动能为8.42焦耳/平方厘米,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萍)公(司)鉴(痕)字[2018]10号枪支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从毛X处缴获的长936mm类枪器械(编号为JXPX-JC-50-2018-10-1)经鉴定,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为49.16焦耳/平方厘米,复核结果比动能为47.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赣省)公(司)鉴(痕)字[2019]0005号检验报告,证明经XX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送检的786件检材中,至少有95%的检材(即746件)满足认定标准,属于枪支零件(散件),其中枪管746件,可用于“快排”类非制式枪支。其余送检材料不属于枪支零部件(散件),但可用于“快排”类非制式枪支。

  4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XX于2018年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50.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刘XX的出生日期及其他身份情况。

  51.同案人汤X的供述:2017年4月,他在XX区民政局注册了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五金产品、日常用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公司设在XX市火车站附近一私房。2017年5月的时候,他叫邹XX、李X入股,他给了邹XX25%的股份,李XX0%的股份。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及销售,邹XX负责进货、淘宝网上打广告、刷单,李X负责安装、售后服务及打包货物,段X1负责在公司做饭,偶尔会帮忙打包货物,李XX负责打包货物、打印快递单子,刘XX负责开面包车拉货。他们用邹XX注册的一个淘宝网店“DIY气阀世界”(掌柜名是baiXi0019)卖恒压阀,一直到2017年11月,他将公司搬迁至XXX小区24栋一楼。他提议卖气枪配件的,李X、邹XX都同意,并开始用李X注册的“公主621”淘宝店销售气枪配件,他们销售的气枪配件有前后通、气室、气瓶、气筒、恒压阀等。他们和买家交易,一般买家在淘宝网上拍单,通过支付宝支付,将钱打到“公主621”李X绑定的支付宝上,另外还有买家是通过微信支付,他们从上线批发配件,也是直接从李X的支付宝支付。售后服务由他和李X负责,如果买家不知道怎么安装,他就会添加买家微信,在微信上通过语音和发小视频、图片等方式告诉对方如何安装。将公司搬到德顺和小区后,他花了7万元左右批发配件,除掉公司的开支,他获利大概3万多元。

  他们销售的气枪配件,可以组装成两种“快排”,一种是以充气动力的快排,一种是以气瓶为动力的快排;以充气为动力的快排分别是由阀气室气瓶、打气筒、前后通、弯头、磁环、O圈、八字夹、握手、放气开关、瞄准器、无缝钢管组成,以气瓶为动力的快排分别是阀气室气瓶、气瓶、气阀、前后通、弯头、磁环、O圈、八字夹、瞄准器、无缝钢管组成。快排阀气室气瓶主要是用来存气的,打气筒主要是打气的,前后通主要是连接气室的所有部分,弯头是用来连接无缝钢管。磁环是用于固定无缝钢管的装钢珠弹处,O圈是套在巴马阀上,而巴马阀是套在无缝钢管内,八字夹是用于固定打气筒的,放气开关也就是扳机,气瓶是用于存气的,气室是跟前后通连接在一起的。他打广告的主要就是气瓶、前后通、打气筒,而磁环、O圈、八字夹、握手、放气开关是包含在套餐里面。这些配件也可以用于组装疏通下水管道的工具,但磁环和巴马阀是组装快排气枪必需的配件。邹XX的淘宝店上销售的是前后通、气阀、气室、气瓶、枪管、高压打气筒、握把、扳机,李X的淘宝店上只是没有卖枪管,其余的都卖了,而磁环、弯头、套圈、八字夹是跟前后通等这些大的配件组装卖出去。大多数买家买到这些配件都是用于组装成气枪的。

  2017年12月份的时候,他在淘宝上发现淘宝店销售气枪枪管的销售量大,利润比较可观,他也想在淘宝店里销售气枪枪管。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枪管的规格后,他来到XX黑石铺钢材市场一钢材店和一名业务员商量了价格,在不开票的情况下每吨价格32000元,所进无缝钢管长度为6-8米,那名业务员介绍了姚X给他认识,他和姚X谈妥了加工费为每根5元,在确定好之后,他回前面那家店购进了一吨无缝钢管,用自己的银行卡刷了32000多元给对方,并和店里的业务员说好无缝钢管直接发货到姚X的加工厂。隔了7天左右,钢材店打电话给他说钢材已经发到姚X的加工厂,接着他到黑石铺姚X加工厂附近找了一个出租房,又找到刘XX到XX黑石铺这边工作,刘XX开车将加工好的钢管拖回租住屋。他在XXX上找了一家网店买了800多根铝管,直接发到黑石铺附近一家货运站,另外他还在XXX上进了一些弯头、磁环、巴马阀、套圈,也是直接发到XX的租房。如果下线买了一根枪管,他在XX这边通知刘XX发货,一根无缝钢管、一根铝管、一个弯头、两个磁环、一个巴马阀、四个小套圈放在一个包装盒里打包快递就行了。他只在XX进过一次钢管,买了三吨无缝钢管,加工后有多少支枪管他不清楚,在网上大约是销售了200多支。

  他当时带到XX的样品枪管的模板上打了弹孔,弹孔是用来上铁弹珠的。他要求加工过程中在无缝钢管上激光切割打弹孔,但是不要打穿,他也跟刘XX说了不要打穿,买家使用起子等工具稍微用力顶下就会打穿。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汤X辨认出段X1,邹XX、刘XX、李X。

  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汤X指认XX小区24栋1楼为其公司办公地点。

  52.同案人李X的供述:他们公司叫XX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五金产品、网络销售等业务,实际上就是卖阀门、气室、存气瓶、气筒这几种气枪配件。公司是一年前汤X注册的,邹XX是2017年5、6月份加入的,他是2017年8月份加入的,汤X说算他和邹XX两人股份,但没说具体股份,没要他们拿钱出来,只叫他注册了一个淘宝店d[s112XXXX7396],淘宝账户是“公主621”,之前是用邹XX注册的淘宝店。两个淘宝店的经营和进货都是邹XX负责,他负责售货服务,教用户使用,每个月汤X会给他3000元的工资,到年底会根据效益情况分红,邹XX记账,汤X管钱。一开始他不知道他们网上所卖的是气枪部件,他是做售后的,经常有顾客有使用方面的问题问他,并且还发了组装好的气枪照片给他看,他就知道他们所卖的是气枪部件。

  他们公司之前是在XX区火车站二南头租的一个私房内,2017年12月搬到XX区德顺和小区24栋一楼,公司大厅放了很多阀门、气室、存气瓶,都是用纸盒包着,他们都是在大厅打包和包装这些东西,大厅左边的一个房间内放了很多没打包的这些货物。平时都是邹XX在淘宝网上接单,之后其他人就一起打包和包装,然后发快递。他们销售产品表面上说是疏通下水管道的,但实际上就是气枪的配件,包括阀门、气室、存气瓶、气筒等,枪支的瞄准器和枪管没有卖,这些产品可以作疏通下水管道用,但大多数人买去都是制作最简单的气枪。

  辨认笔录,证明李X辨认出汤X、邹XX、段X1、李XX等人。

  指认笔录,证明李X指认德顺和小区24栋1楼为XX公司办公地点。

  53.同案人邹XX的供述:2017年4月,汤X注册了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他是法人代表,占50%的股份,他和李X各占25%的股份;注册经营的范围是五金产品、日常用品、计算机软件等。2017年9月份,他们三人开始在淘宝店上销售“快排”气枪零件,使用了两个淘宝店销售气枪零件,其中一个淘宝店是用他的身份注册的,店名是“DIY气阀世界”,账户名是:baiXi00l9,另一个是用李X的身份办理的,店名是“公主621"。他主要是负责网络运营,淘宝店铺主要是由他打理,例如负责进货、销售、淘宝网上打广告、刷单,通过烧直通车的方式(意思是竞价排名的方式),提高淘宝店的知名度等,李X主要是负责售后服务、安装零件、打包零件。2017年9月开始从XXX上进货,为了规避风险他们采取了散件发货,例如买家从他们的淘宝店上购买前后通、气瓶、打气筒,他们会将以上三种零件分两个包裹或三个包裹发出去。另外他们还采取异地发货的方式规避风险,异地发货主要发的是无缝钢管,刘XX主要负责在XX那边收、发无缝钢管。

  他和汤X、李X等人所销售的零件,可以组装成两种类型的“快排”气枪,其中一种是以手动充气为动力的,另一种是以打气筒打气存入气瓶为动力的,在“DIY气阀世界”店铺上主要销售的是无缝钢管、气瓶、气阀,无缝钢管是用来做气枪枪管的,长度不一,气瓶是用于存气的,气阀是用于出气的工具;在“公主621”店铺上销售的主要有打气筒、前后通,打气筒是用于打气的,前后通是用于链接打气筒、气室、无缝钢管的,另外一些小零件。他们销售零件有的是以套餐的形式出售,这样价格高些,获取的利润大点。之所以他和李X的淘宝店分开卖零件,是为规避风险,他和李X所注册的淘宝店上所销售的零件不能组装成完整的快排气枪,少了瞄准器和消音器,这些零件中无缝钢管和磁环是组装下水道工具不需要的,除此之外,其它零件可以组装疏通下水道工具,但买零件的人大多数是用了组装快排气枪。公司所批发的前后通、气瓶、直压打气筒是他使用“DIY气阀世界”淘宝号从XXX上进的,售后服务是由李X负责,他基本上是通过那个工作机的微信通过发语音、小视频、图片等方式告诉买家如何安装、如何处理漏气的问题等。

  2017年11月份,汤X将公司搬迁至XX市开发区XXX小区24栋一楼。他和汤X、李X等人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快排气枪枪管,汤X在XX进了一批无缝钢管,加工成气枪枪管,然后他们在网上销售,在此之前他们是从XXX上进气枪枪管转卖。当时汤X店铺销售情况不好,想到外面去进些无缝钢管加工成枪管再卖出去,他对汤X说要做就去做,对于销售枪管这块他不会分红。11月的一天,他和汤X、刘XX一起到XX天心区的一个钢材店,在钢材店里汤X和一个戴眼镜的业务员商谈购买无缝钢管的事情,当时汤X和销售人员签订了购买一吨无缝钢管的协议,购买的无缝钢管规格是外径12mm,壁厚2mm,花了几万块钱,之后汤X咨询了那个销售员,问哪里有加工厂,那个销售员就引荐了一个激光切割厂给汤X,并带他们一起到了厂里,汤X拿着样本给那个老板看,具体汤X和老板如何谈的他不清楚,谈好之后他们就回了XX。过了几天,他和汤X、刘XX在XX租了一房屋,汤X叫他付了9000元给房东,当天他们在XX住了一晚,第二天无缝钢管到了,接着他们又去了钢材店,汤X又和那个销售员订购了2吨无缝钢管,外径都是12mm的。他们在网上接单后,在XX填好快递单,远程操控通过刘XX在XX租住房的电脑,将快递单打出来,刘XX在XX那边负责打包发货。他得知汤X、李X被抓后,打电话给刘XX要他将剩下的枪管和打印快递单的机子以及电脑处理了,具体XX那边剩下多少枪管他不清楚。

  他和汤X等人到XX黑石铺这边找到激光切割厂后,汤X要求打孔,但没要求打穿。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邹XX辨认出汤X、李X、李XX、段X1、刘XX。

  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邹XX指认德顺和小区24栋1楼为XX公司办公地点。

  54.被告人刘XX的供述:2017年11月的一天,汤X要他帮忙卖气枪枪管,他答应了。过了十几天,汤X带着他和“包子”到XX区XXX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周X”谈购买无缝钢管的事,从XX公司购买了一吨无缝钢管,外径12mm,壁厚2mm,价格是3.4万元,汤X用手机转账。通过“周X”介绍,他们一起到姚X的XX激光切割有限公司,汤X与姚X谈论钢管加工的事情,谈好之后他们一起回了XX。过了几天,他和汤X、“包子”一起到XX区XX铺,租了XX铺XX村一栋民房的二楼和一个杂物间,每月1400的房租,汤X总共支付了9000元的现金给房东,第二天购买的无缝钢管运至姚X厂里。之后汤X又从“周X”店里买了2吨无缝钢管,付了6.8万元给“周X”。汤X拿了3000元生活费给他,由他在XX负责从姚X那里把加工好的气枪枪管运回出租屋,汤X等人在XX填好快递单,远程操控,利用租房的电脑和打印机将单子打印出来,他将钢管打包好送至快递点发货。姚X将第一次进的这吨无缝钢管加工好之后,汤X转了11620元给他,他通过微信转给了姚X。第二次进的2吨无缝钢管隔了10多天才到,当时他们已经在卖枪管了,而且有很多人退货,汤X就说这些无缝钢管不行,货到之后,先放在“周X”店门口,之后汤X安排一辆货车将这两吨无缝钢管拖走了。第一次进的1吨无缝钢管大概加工成了1000多根枪管,后来他从XX带回来之后丢弃在XX草丛里被公安机关搜查出的有786根,他估计他从XX发货卖出的枪管大概300根左右。租房时间是2017年12月3日,第二天,他从XX带了生活用品过去,过去之后在那里休息了四五天,他应该是2017年12月9日开始工作的。

  他在XX租房所发出去枪管,都会要求加工厂打孔,加工厂是用激光在无缝钢管上进行切割,然后无缝钢管上面就会有一个被切割的圆圈的痕迹,只要用起子或者用锤子等工具,稍微在这个圆圈上用点力,就能将弹孔戳穿。但是他发出去的枪管,他都没有戳穿,当时是汤X要求他不要戳穿的,说让顾客自己戳穿。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XX辨认出汤X、李X、“包子”(指邹XX)、李XX。

  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XX指认XX经济技术开发区德顺和小区24栋一楼是XX公司租房地点,XX县XX乡市上村路边一草丛是其丢弃气枪枪管的地点,XX区XX小区申通快递服务点是其邮寄枪支配件枪管的地点。

  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萍)公(司)鉴(痕)字[2018]9号枪支鉴定报告,以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101个疑似枪支零部件组合体是枪支散件,其中气门99个、快排阀101个,共计200个。经查,该鉴定报告系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第五款:“对非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之规定而作出,而该鉴定的样本是贴有“熊X”字样标签的自制气枪,故鉴定方法与鉴定依据不符,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萍)公(司)鉴(痕)字[2018]11号枪支检验意见书,以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类枪管786根是枪支零部件(散件)。该鉴定意见与(萍)公(司)鉴(痕)字[2018]9号枪支鉴定报告存在相同的问题,亦不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疑似枪支六支,只对三支进行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本案侦查机关XX市公安局XX分局分别从熊X、毛X、彭XX处扣押枪支各一支,该三支枪均已做鉴定,另外的枪支系协办的外地公安机关所扣押,未委托鉴定,故本案的侦查机关并没有选择性鉴定。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公安机关从彭XX处所扣押的枪支,所作(萍)公(司)鉴(痕)字[2018]42号枪支检验意见书因没有彭XX的证言、淘宝交易记录、枪支扣押清单证实与本案有关联,其检材来源不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刘XX参与非法制造、销售枪管共计1001根,折算成33件成套枪支散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刘XX为获取一般报酬,按照汤X等人的安排,从事打印快递单、打包发货等辅助性工作,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有746根枪管在案发时已被查获,且网上销售的钢管也有部分并未用于组装气枪,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刘XX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刘XX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刘XX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刘XX适用缓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二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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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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