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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XX公*,住所地广**佛山*南海*九江*上东**村永新XX、岑*澍厂房B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6MA4UNNQQ89。

    法*代表人:陈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广**铨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XX。

    被告:陈XX,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佛山*顺德区。

    原告佛山*XX公*(以下简*“东*XX”)与被告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代表人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告归*货款76000元*支*其违约金(以货款76000元*本金*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0.1%每天的标准计*);2.被告向*告支*律师*50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在2019年4月份,经**达成*作意向,由被告利*其资源为原告介绍业务,原告向*告支*一定的提成。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私自收取客户的货款使用,并向*告谎称未收到货款。经*告查*后*现被告私自收款的行为,就找被告对质,被告承认了其行为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承诺分期付款以及承担相**违约责任。在签订《协议书》后,被告仅向*告支*了3000元,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侵害原告的合法**,应*担相**法*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特起诉。

    被告陈XX没有*辩。

    诉讼中,东*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院提交了证据,陈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证的权*。经*查,东*XX的举证均内容*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9月12日,东*XX(甲方)与陈XX(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乙方*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帮甲方*绍业务,甲方*约定向*方**提成。乙方*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私自向*方*客户收取货款共79000元*交付给甲方。现乙方*诺从2020年11月2日起每月5日前向*方**10000元,至所有*款归*完止。若乙方***期未按上述承诺期限归*货款的,甲方***私自收取的货款总金*的0.1%每天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可向*山*南海*人民法*起诉,同时*方*承担甲方*行使权**产生的所有**(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保全*、执行费、差旅费*)。

    东*XX提交的转账付款记录显示,陈XX于2020年1月、4月5月等时*段*取了案外人向*银行转账的东*XX货款。

    东*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XX称“老板给多个月时*给我吧,这个月真的拿不出”,并于2020年12月31日向**XX微信转账3000元。

    东*XX因委托广**铨律师*务所进行本案诉讼代理活动,支*律师*5000元。

    本院认为,1.东*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协议书》,可以形成*据链条,足以证明*XX收取东*XX货款79000元*情况。陈XX签署《协议书》,承诺就上述79000元*2020年11月起于*月的5日前向**XX归*10000元,直至归*为止。陈XX理应*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其仅于2020年12月31日支*3000元,尚*76000元*归*。现陈XX经*院合法*唤拒不到庭应*抗辩,也未能*证证明*归*款项*情况,故本院确认陈XX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应***XX归*剩余*项76000元。2.东*XX根据《协议书》中“若乙方***期未按上述承诺期限归*货款的,甲方***私自收取的货款总金*的0.1%每天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的约定,主张*XX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日即2020年11月6日起计*违约金。因上述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故本院酌定陈XX应*尚*款项76000元*本金*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的标准计*违约金*东*XX,东*XX主张*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3.东*XX另主张*XX承担本案律师*5000元,根据双**订的《协议书》中“若乙方***期未按上述承诺期限归*货款的,甲方***私自收取的货款总金*的0.1%每天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同时*方*承担甲方*行使权**产生的所有**(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保全*、执行费、差旅费*)”,东*XX主张*上述律师***双**定,且金*并未超出相**律师*费*准,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山*XX公***款项76000元,并应*该款为本金*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的标准计*违约金*佛山*XX公*;

    二、陈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山*XX公***律师*5000元;

    三、驳回佛山*XX公**其他诉讼请求。

    陈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适用简***结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071.49元(佛山*XX公**预交),由佛山*XX公**担134元,由陈XX负担937.49元*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执行;佛山*XX公**预交且应*还的受理费937.49元***判决生效后**书面申*,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董*忠

    二〇二一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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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16:00:00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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