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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118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XX,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990,汉族,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潘XX,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95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216,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李XX,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253,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钟XX,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218,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葛X,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14,汉族,个体经营XX通讯手机店,住上海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912,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赵XX,男,1989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17,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丁XX,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34,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张XX、张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12,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章X、夏骏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葛X,男,1984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70,汉族,经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赵X,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54,汉族,个体经营XX通讯手机店,住四川省绵阳市(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人赵X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11日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倪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14,汉族,个体经营乐山市XX服务部,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9年8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丹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潘XX,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417,汉族,个体经营XX手机店,住天晶石河北区(户籍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人潘XX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0月被天津市红桥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198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18,汉族,务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XX、李XX等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XX及其辩护人潘XX、被告人李XX、李XX、钟XX、葛X、刘XX、赵XX、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夏骏艺、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葛X、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陆XX、被告人张XX、潘XX、刘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计XX、李XX、李XX、钟XX、葛X、刘XX、赵XX、丁XX、张X、刘XX、葛X、赵X、张XX、潘XX、刘XX收集他人电子设备的串号及电话号码并委托刘XX、吴XX、吴XX、陈X、李X等(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钓鱼解锁、官解等方式非法解锁,以控制他人电子设备。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计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葛X、刘XX等人收集到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5月,计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987部,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李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64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

    3.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李XX成功解锁成功苹果设备543部,非法获利1.7万余元。

    4.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钟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钟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86部,非法获利1.4万余元。

    5.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葛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XX、陈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5月,葛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472部,非法获利3万余元。

    6.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刘XX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8部,非法获利3000余元。

    7.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XX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赵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179部,非法获利9000余元。

    8.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丁XX通过微信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给刘XX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8日,丁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34部,非法获利2000余元。

    9.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X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XX、刘X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6月,张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74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

    10.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张X等人收集到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17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

    1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葛X通过QQ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QQ昵称“东京”、“桂林”、“小林”等人收集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计X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7月,葛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64部,非法获利1.2万余元。

    12.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X在经营“XXX”手机维修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以及小米手机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刘X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8月,赵X成功解锁46部,非法获利2300余元。

    13.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XX在经营“张师通讯设备终端维修服务部”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吴XX、陈X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8月,张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11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

    14.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XX在经营“悦馨通讯”手机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吴XX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3部,非法获利8000余元。

    15.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XX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处手机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计XX等人解锁,至2019年8月份,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53部,非法获利1.8万余元。

    被告人李XX、钟XX、刘XX、赵X、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计XX、刘XX、赵XX、潘XX、张XX、张X、刘XX、葛X、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计XX、李XX、李XX、钟XX、刘XX、赵X、丁XX、刘XX、赵XX、潘XX、张XX、张X、刘XX、葛X、葛X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中被告人刘XX、赵X、丁XX、潘XX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计XX、赵XX、钟XX、刘XX、李XX、葛X、李XX、葛X、张X、刘XX、张XX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钟XX、刘XX、赵X、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XX、刘XX、赵XX、潘XX、张XX、张X、刘XX、葛X、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计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钟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丁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潘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串号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的陈述、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勘验、搜查、检察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计XX、李XX、李XX、钟XX、葛X、刘XX、赵XX、丁XX、张X、刘XX、葛X、赵X、张XX、潘XX、刘XX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计XX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罪名、情节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人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罪名、情节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人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庭前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不是很好,希望法庭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XX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罪名、情节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前退出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四、居委会证明其家庭比较特殊,既要照顾自己的家庭还要照顾其岳母,一个人需要照顾两个家庭;五、被告人虽然在十年前犯了错误并判过刑,但是他现在已经知道错了,愿意悔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计XX、李XX、李XX、钟XX、葛X、刘XX、赵XX、丁XX、张X、刘XX、葛X、赵X、张XX、潘XX、刘XX收集他人电子设备的串号及电话号码并委托刘XX、吴XX、吴XX、陈X、李X等(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钓鱼解锁、官解等方式非法解锁,以控制他人电子设备。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计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葛X、刘XX等人收集到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5月,计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987部,非法获利3.5万余元(已追缴)。

    2.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李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64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已追缴)。

    3.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李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43部,非法获利1.7万余元(已追缴)。

    4.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钟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钟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86部,非法获利1.4万余元(已追缴)。

    5.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葛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XX、陈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5月,葛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472部,非法获利3万余元(已追缴)。

    6.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刘XX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8部,非法获利3000余元(已追缴)。

    7.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XX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赵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179部,非法获利9000余元(已追缴)。

    8.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丁XX通过微信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给刘XX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8日,丁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34部,非法获利2000余元(已追缴)。

    9.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X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XX、刘X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6月,张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74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已追缴)。

    10.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XX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张X等人收集到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X等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17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已追缴)。

    1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葛X通过QQ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QQ昵称“东京”、“桂林”、“小林”等人收集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计X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7月,葛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64部,非法获利1.2万余元(已追缴)。

    12.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X在经营“XXX”手机维修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以及小米手机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刘XX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8月,赵X成功解锁46部,非法获利2300余元(已追缴)。

    13.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XX在经营“张师通讯设备终端维修服务部”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吴XX、陈X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8月,张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11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已追缴)。

    14.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XX在经营“悦馨通讯”手机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吴XX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3部,非法获利8000余元(已追缴)。

    15.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XX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计XX等人解锁,至2019年8月份,刘XX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53部,非法获利1.8万余元(已追缴)。

    被告人李XX、钟XX、刘XX、赵X、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计XX、刘XX、赵XX、潘XX、张XX、张X、刘XX、葛X、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串号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的陈述、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勘验、搜查、检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XX、李XX、李XX、钟XX、刘XX、赵X、丁XX、刘XX、赵XX、潘XX、张XX、张X、刘XX、葛X、葛X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中被告人刘XX、赵X、丁XX、潘XX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计XX、李XX、赵XX、钟XX、刘XX、李XX、葛X、张XX、葛X、张X、刘XX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XX、钟XX、刘XX、赵X、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XX、刘XX、赵XX、潘XX、张XX、张X、刘XX、葛X、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对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计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钟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葛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赵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丁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张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十、被告人刘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葛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赵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潘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十五、被告人刘X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十六、已追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七、扣押于办案机关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品,均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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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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