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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房销售合同纠纷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泰安*岱岳*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11民初3520号
原告:李XX,男,198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董XX,女,199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岱岳*。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XX律师。
被告:泰安XX公*,住所地山**泰安*岱岳*XX院内(办公*南楼)。
法*代表人:卢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XX,山*XX律师。
原告李XX、董XX与被告泰安XX公*(以下简*中达XX)商*房*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董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被告中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董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决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所购买的商*房;2.依法*令被告支*原告逾期交房*约金50662元(以房*756155元*基数,按日万*之二计*至2020年11月30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上述方*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山**新建商*房*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开XX府15号楼32层3203号商*房,合同约定该商*房**为每平**7380元、总价款756155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同约定的商*房,但至今未交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中达XX辩称,我公**发的涉案房*产项*因重污染天气预警一、二、三级应*响应*新冠肺炎疫情累计*止施*长达260余*,不能*照合同约定的时*交房*不可抗力导致的,请求法*将交房*期向**延264天。另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法*依法*以降低。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房*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花*路*东××河以西以南××首府××楼××号房*一套,预测建筑面积102.46平**,总价款为756155元。被告应*2019年12月31日向*告交付该商*房。该商*房*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在交付日期届满*15日(不少于10日)将查*房*的时*、办理交付手续的时*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书面送达(XX快递、邮寄挂号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以该商*房*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将该商*房*付买受人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向*受人支*全*房*万*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被告购房*共计756155元。该商*房*今未交付。以上事实有**房*售合同、购房*票及原、被告陈*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房*售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完备,内容*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属有*合同,双**应*觉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房*义务。被告应*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交付给原告,逾期交房*成*约,应*担相**违约责任。庭审时,虽然被告提交泰安*建筑工程**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泰安*政府关**安*重污染天气应*方*、停工证明*一系列证据,欲证实造成*案房*延期交房*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过程*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指不能*见、不能*免并不能*服的客观情况。污染天气应*预警响应,是国*、省、市为保护人民健康*定的常*化预案,在双**事人签订商*房*卖合同时,被告作为商*房*发商*因污染天气应*预警响应*能*成*停工应**预见,并作为合同签订的考量因素,故其不构成*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另外,因双**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为2019年12月31日,而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启动一级响应*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7日,因此被告认为因新冠疫情导致停工,不应*担逾期交房*约责任*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约金*题,本院认为,依据《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高*由请求减少的,应*以违约金*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于*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违约造成*损失确定违约金*额。”本案中,双**事人在合同中明*约定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计*向*受人支*全*房*万*之二的违约金”,该条款系当事人自主协商*定,属于*实意思表示,根据本案事实、同期贷款利*标准、同地段**租金***客观因素,该违约金*款并未偏离客观实际,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泰安XX公**验收合格、具备交房*件时*日内交付原告李XX、董XX所购买的开XX府15号楼32~32层3203号商*房;
二、被告泰安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李XX、董XX逾期交房*约金50662元(以房*756155元*基数,按日万*之二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约金*照上述计*方*继续计*至实际交付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被告泰安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一年*月六日
法*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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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16:00:00

审理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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