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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奖券纠纷民事二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28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XX依·赛提瓦力地,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新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市场。

    经营者:严XX,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南航华府1号楼3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新XX律师。

    上诉人米XX依·赛提瓦力地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市XX(以下简称XXX)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XX依·赛提瓦力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被上诉人库尔勒市XX的经营者严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XX依·赛提瓦力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经销商打出彩票后,即便彩票款尚未支付,彩票所有权仍归订购人所有,出卖人仅享有追索彩票款的权利。此彩票中奖后,订购彩票人吾XX都音得到1万元的报酬,表明其转让彩票所有权。2.从本案事实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即打错彩票、或者与彩民发生争吵产生退票,责任由被雇佣人承担。双方约定每日算账,上诉人应在每天下班后,将当日账目清算完毕后,办理交接手续,少多少钱都是上诉人自己承担,按照以上约定,彩票所有权应该属于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公平判决。

    XXX辩称,1.2020年5月24日下午,上诉人在打印吾XX都音想要购买的彩票时打错号码,吾XX都音当场明确表态不要该彩票,也没有支付彩票款。上诉人问在场其他人是否愿意购买该彩票,无人愿意购买。上诉人将彩票放置彩票打印机旁,在开奖前没有任何人支付相应价款。该款项已经从被上诉人账户余额中支付,彩票放置在彩票桌上,所有权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私自拿走彩票属于侵占,应予以返还。2.彩票的属性为XX合同,XX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购买彩票的人而言,他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在本案彩票开奖后,幸运结果已经出现,案涉彩票购买时间已经错过,无法进行购买。上诉人在开奖后支付的行为,不属于XX合同成立要件,故本案彩票所有权仍然归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得知中奖号码后,将彩票拿走的行为属于侵占。上诉人自行前往中国XX中心兑奖领取的金额应当返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请求。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2020年5月24日20时51分55秒的时时彩直选5星33333号(共16期)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返还彩票金额11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邮寄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米XX依·赛提瓦力地于2020年5月初开始到原告经营的位于新疆库尔勒市XX的中国XX第652XXXX0199站(代销证编号为:650XXXX4561)从事打印彩票工作。2020年5月24日20时51分55秒时,被告米XX依·赛提瓦力地在打印吾XX都音想要购买的彩票时因打错号码,吾XX都音当场明确表态不要该张彩票,也没有支付彩票款。米XX依·赛提瓦力地当场就问其他人是否愿意购买该彩票,没人愿意购买涉案彩票,也没有任何人支付涉案彩票款,米XX依·赛提瓦力地将彩票放在打印彩票机桌旁,再开奖之前没有任何人支付相应价款,彩票一直放在原告彩票桌上。当天21时20分时涉案彩票开奖中奖一等奖,幸运结果已经出现,无法进行购买该彩票的情况下,米XX依·赛提瓦力地当天21时24分13秒时给原告支付彩票款,后自行去中国XX中心兑奖,并领取中奖金额92,8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原告合法权益,合法利益应当返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彩票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彩票兑奖款116,000元,由此引发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彩票是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或捡财所发行的凭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被告对涉案的彩票是否具有所有权的问题,虽然第一被告支付彩票价款是否之间形成了彩票合同,但是彩票合同是一种XX合同(机会合同),XX合同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对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本案关键是双方之间形成的彩票合同的效力问题,XX合同在我国法律属于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我国对许多XX合同无明文规定,只要XX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根据本案的调查查明,第一被告是在知道涉案彩票中奖后购买彩票的,根据彩票合同的性质幸运结果已经出现,无法购买彩票的情况下,第一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视为无效。涉案彩票所有权应当归原告所有。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案彩票奖金额116,000元的请求,经查确认第一被告实际收到奖金为92,800元,原告对此当庭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收到的该奖金属于原告所有,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另,原告当庭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判决:一、2020年5月24日20时51分55秒,站好为652XXXX0199的时时彩直选5星33333号(共16期)中国XX归原告库尔勒市XX所有;二、被告米XX依·赛提瓦力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库尔勒市XX彩票奖金92,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一: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上诉人和案外人吾XX于2020年5月27日达成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证明2020年5月24日吾XX在被上诉人店里选中的涉案彩票,在中奖后以1万元将所有权转让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吾XX都音无权处分该彩票,其二人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嫌疑。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系上诉人与案外人吾XX都音达成,因吾XX都音出庭认可协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与吾XX都音达成彩票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款1万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吾XX都音对该彩票享有所有权,故对该转让协议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二:2020年4月25日-5月25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店铺转账凭证4份,即2020年5月1日转26元,5月5日转20元,5月8日转44元,5月14日转256元;向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阿XX转账凭证4张,即5月4日转25元,5月10日转320元,5月10日转10元,5月20日转20元。证明上诉人作为店员每日对当日结账短款进行结账。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四张二维码收款截图真实性认可,但店铺销售各类产品,不能认定支付的是彩票的短款。2.上诉人与店员阿XX的转账截图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3.以上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当采信。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付款是打错彩票支付的款项,本院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三:明细单复印件,上诉人记录被上诉人未签字,证明被上诉人业主和上诉人每日结账。另外,5月22日、5月24日、5月25曾用微信给他的截图,但是微信截图不能向法庭提交。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待证问题。账单发到工作群收到了,事发当天5月24日对方记录我没有签字,我不认可。5月22日少20元是对方笔迹,我不清楚什么钱。两个店员倒班,对账对方有责任进行平账。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系复印件,也无被上诉人签字确认,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支付20元系彩票短款,也不能证明双方就短款责任由上诉人承担,中奖利益由上诉人享有达成过协议,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对一审提交的监控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补充提交新XX公司的“视频翻译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彩票在开奖前上诉人没有支付相应彩票款项,其并非彩票合同相对人。该彩票金额是从被上诉人账户中支付,被上诉人为彩票合同相对人。经本院翻译人员帕XX、翻译公司翻译人员麦XX及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场,通过对该视听资料反复核对,本院翻译帕XX、翻译公司翻译人员麦XX均认可视屏翻译材料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上诉人对翻译公司提交的“视频翻译材料”内容认可无异议。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中国XX(新疆区)供销合同》,该合同显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巴州福彩中心)作为甲方与严XX作为乙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彩票代销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在库尔勒市XX银行旁设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站号为652XXXX0199,代销电脑票、即开票福利彩票。合同第三条,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电脑型福利彩票销售额7.5%的代销费,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额8%的代销费。合同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设备押金和销售保证金,乙方为履行合同向甲方交纳设备押金三万元等。经向福利彩票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彩票设备押金是用于因乙方原因致使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填补损失。乙方销售彩票需要向彩票设备中预充值,才能进行彩票销售。彩票销售额代销费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比例从该账户支付。上诉人质证认为,该事实与本案无关联。被上诉人对以上查明事实无异议。

    另查,通过监控同步录音录像及“视频翻译材料”显示,2020年5月24日20:45分至21:00分,上诉人在打印吾XX都音选中的彩票“通选33333”时,由于上诉人操作失误导致打印为“单选33333”,发现打错票后,吾XX都音表示不要该票。至彩票开奖前,吾XX都音未支付彩票款,上诉人也未支付彩票款。本院二审查明其他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案由如何确定;2.案涉中奖彩票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票奖金92,800元。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针对焦点一,彩票、奖券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发行、购买彩票和其他有奖证券及兑奖时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二级案由。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系上诉人在购买彩票及兑奖时与合同相对方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彩票、奖券纠纷,并无不当。

    针对焦点二,关于案涉彩票所有权如何确定的问题。上诉人对诉争彩票主张所有权的理由有二:一是认为已与案外人吾XX都音达成彩票转让协议,并支付1万元转让款,故享有彩票所有权;二是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双方约定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错票损失,由雇员即上诉人承担,故享有彩票所有权。对此,本院认为,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的性质,双方对彩票归属产生争议,应根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对中奖彩票的归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首先,《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以上规定及已查明事实,巴州福彩中心与被上诉人系彩票代销合同关系,被上诉人销售彩票前需要向彩票设备预存款项,巴州福彩中心按代销合同的约定,从预存款项中收取电脑型福利彩票销售款的92.5%款项、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额92%的款项。在诉争彩票开奖前,因无人支付彩票对价购买彩票,按照巴州福彩中心与被上诉人之间代销合同,该款项已从被上诉人预存款项中扣除,故被上诉人主张彩票所有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系诉争彩票所有权人,并无不当。其次,对于上诉人主张案外人吾XX都音是彩票所有权人,其依据与吾XX都音的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主张彩票所有权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吾XX都音在彩票出票后,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故上诉人主张吾XX都音是彩票所有权人,其通过受让取得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对于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双方约定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错票责任由其承担,故对诉争彩票享有所有权。上诉人为此提交微信付款截图,从该证据载明内容上看,并不能证明付款内容是错票付款。退一步来说,即便雇员要承担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也并不必然得出彩票所有权归及中奖奖金归雇员所有的结果。换言之,上诉人如若在开奖前承担错票付款责任,则其主张享有彩票所有权,应得到支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上诉人在开奖后支付彩票款,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参照最相类似XX合同的规定,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即上诉人在开奖后支付彩票对价的事实,认定上诉人购买彩票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合同无效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票中心中奖奖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雇员承担责任故享有彩票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对诉争彩票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票中奖奖金92,800元,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米XX依·赛提瓦力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XXX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均由米XX依·赛提瓦力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XX

    审  判  员   斯琴  巴图

    审  判  员   巴都木才次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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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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