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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3刑初25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生,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宇琳,重庆XX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二部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运输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日在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黄宇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周XX驾驶车辆携带毒品行驶至普宣高速公路宣威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5坨,净重是1486.65克的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黄宇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周XX是受雇佣而运输,不参与毒品的获利分配,有坦白情节,是初次犯罪,毒品未流入市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周XX驾驶其渝D×××××白色现代轿车携带毒品从西XX至重庆,当行驶至G65杭瑞高速普宣高XX宣威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该车副驾驶前储物箱下面查获用胶带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5坨。经称量、鉴定,查获的5坨毒品可疑物净重1486.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2%-17%。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材料,证实2020年9月2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G65杭瑞高速普宣高XX宣威服务区进行毒品公开查缉,对途经此地的被告人周XX驾驶的一辆由昆明开往重庆的渝D×××××白色现代轿车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副驾驶前储物箱下面查获用胶带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5坨,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XX。

    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验报告、毒品移交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XX携带的5坨毒品可疑物分别进行了提取、扣押、取样并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486.65克,含量为16.2%-17%之间。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已入库统一保管。

    公安机关还提取、扣押了被告人周XX的一部苹果手机、一辆渝D×××××白色现代轿车。

    3、尿液提取笔录、尿检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周XX尿液呈冰毒阳性。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周XX手机号码188××××8508、魏XX手机号码189××××7121于2020年8月31日至9月2日的通话情况。

    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1日上午,儿子周XX打电话来称要做工程急用,叫她打10万块钱过去,她就到银行存了10万元到周XX微信发来的但治平的建设银行卡上。

    公安机关从袁某手机内提取的截图照片及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流水印证了2020年9月1日袁某打了10万元钱到但治平的建设银行卡62×××89上。

    6、被告人周XX供述,他在重庆长寿区一次吸食小马时认识了魏XX,后来魏XX几次联系叫他到景洪玩,2020年8月30日他一人就驾着自己的渝D×××××白色现代轿车到了西XX。魏XX称之前帮带毒品的人被抓了,这次他开车来就帮助带点毒品回重庆,毒品小马有12000颗,这些毒品也是花钱买来的,叫他先付10万元作保证金,毒品运到重庆卖了后,就将保证金退还给他,再给他7、8万元的运输费,再免费给他一点毒品小马吸食,到重庆后魏XX会安排人来拿毒品。他同意后,就跟母亲袁某说要与别人做生意,叫她打10万元钱给他,9月1日,母亲就打了10万元钱到魏XX指定的帐户上。之后魏XX将毒品包装好,将他车的副驾驶位前工具箱拆开,把包装好的5坨毒品塞进去藏起来,又把工具箱安装好。之后他一人就开着车从版纳往重庆方向走了,在高速公路宣威服务区就被警察查获了。

    7、户口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周XX自然身份的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周XX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无视国法,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86.6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财产未执行)。

    二、本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86.65克、苹果手机一部、渝D×××××现代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邹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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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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