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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蛮横索薪,一敌三分文不让--劳动争议案为单位换回重大损失

    总经理蛮横索薪,一敌三分文不让 --林XX劳动争议诉讼案完败

    宁劳人仲案(2011)第145号

    一、事由

    林XX,于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任XXX兼常州XX。2010年9月17日,林XX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事项均已了结。2011年7月,林XX却以XX公司欠其绩效工资为由,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理直气壮”地“硬气”索要绩效薪酬71174.84元。保险公司代理人为肖仁权先生(现为安XX律所主任)。

    二、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

    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年度绩效薪酬发放规则的约定,申请人主张的绩效工资是否应该支付。

    2、被申请人通过职代会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拘束力。

    三、抗辩主张及裁决结果

    庭审时,林XX聘请了2名律师代理本案,其本人也亲自到庭,庭审现场申请方抗辩比较激烈,法官一度休庭以平复法庭秩序。整个庭审过程,肖仁权先生代表被申请人以一敌三,据理舌战,分文不让。

    被申请人抗辩主张:一是双方就涉案的年度绩效约定由四季度考核后发放,而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按照约定参与四季度的考核,没有考核就不具备发放的前提。二是2008年被申请人按照职代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已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分支机构且挂在公司内网上,同时申请人也是参与职代表对《薪酬管理办法》行使表决权的职工代表之一,因此《薪酬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应具有拘束力。该《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员工的当年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三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时双方已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关事务作了了结,不存在绩效工资的争议问题。

    裁决结果:仲裁庭支持了被申请人抗辩主张,驳回了林XX的全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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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0/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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