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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穷水尽时,柳暗花明日--机动车保险理赔诉讼案致保险公司“折戟沉沙”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山穷水尽时,柳暗花明日

    --林XX机动车保险理赔诉讼案致保险公司“折戟沉沙”

    (2013)嘉南商初字第840号

    一、概要

    交通事故发生:2011年11月2日,林XX的浙FXXX江铃厢货车,在嘉兴与浙AXXX厢式大货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浙FXXX车严重受损,浙AXXX车轻微受损(几乎无损失)。经交警裁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事故车辆保险概况:浙FXXX、A9B163车分别由XX公司和紫金XX公司承保,其中浙FXXX江铃厢货车的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2日0时起到2011年12月1日24时止,承保的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身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

    事故车辆定损、修理及保险理赔概况:事发后,两保险公司均怠于履行损失核定义务,导致林XX的浙FXXX车数月无法修复,严重影响了其运输海鲜的经营。为减少车辆停驶的损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车主林XX在保险公司未参与定损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汽车修理厂达成了修理协议并将车修复。车辆修复后,林XX又多次催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但两个保险公司在近2年的时间里,始终将“皮球”踢来踢去,一直未给予任何实质性答复也未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起诉概况:2013年7月,林XX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供诉讼,要求法院责令XX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46039元、施救费580元和延期赔偿利息。

    二、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1、在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的情况下,车主以单方面与修理厂达成的修复协议,同时以相关照片、修理费发票等为凭据,是否可以作为实际损失为46039元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认定该事故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1.74042万元,也就是说该事故车最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74042万元(除掉残值后,最终赔款还将会低于这个数额),保险公司的这个主张是否成立。

    3、该格式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加重投保人、被保险负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高保低赔的保险霸王条款”。即,投保人投保时如果选择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1.74042万元投保的话,则只要花原交保险费的21.6%的费用,但事实上却花了原交保险费的100%的费用却只享受21.6%的权利,也就是说投保人无形中多交了78.4%的费用却少享受了78.4%的权利。这种加大投保人、被保险责任,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的条款,是否构成广大保险消费者多年来所痛诟的“高保低赔的保险霸王条款”,

    4、该格式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折旧率”是否有效。即,“折旧率”的约定处于投保人、保险人排除的保险合同条款之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组成内容的“折旧率”是否可以适用该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的计算。

    三、判决结果

    庭审时,本案代理人肖仁权先生(现为安XX律所主任),就前述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抗辩。庭后,就连被告的代理人也不得不赞叹道:你把保险公司理赔操作、管理和保险合同的全部漏洞都找出来了!

    一审判决林XX胜诉,除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和延迟赔款利息赔偿判决错误外,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林XX的诉求。为扩大战果,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肖仁权先生决定上诉,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进行了纠正,至此,本案由原告林XX完全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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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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