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拖欠租赁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2022)鲁0322民初465号
原告:高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被告:高青XX公司。第三人:中XX公司。
原告高XX与被告郑XX、高青XX公司、第三人中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22年3月28日郑XX欠高XX工程款92216元,郑XX于2022年10月1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42216元。二、案件受理费1149元,保全费1020元,郑XX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并支付高XX诉讼费损失2169元。三、违约条款:如郑XX有逾期履行行为,需另行向高XX支付违约金1万元。高XX可就不为难全部剩余欠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马xx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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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高青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