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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工资,如何有效维权?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02民初411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青,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湛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欠款628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使用费;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木工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邵阳XX安XX主体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履行了部分承包义务,但因被告原因原告中途退出该项目,双方针对前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结算并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及案外人刘XX工资及其他开销共计31万元。2017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余款62800元在2018年7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朱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9日,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签订《木工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邵阳XX安XX木工主体工程按建筑面积全部承包给原告。原告李XX与另一合伙人刘XX完成部分工程后中途退出该项目。2016年7月21日,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案外人刘XX签订《协议》,约定解除邵阳市XX安置小区工程劳务合同,原告的工人工资由被告负责发放到位,被告支付李XX、刘XX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7月21日工资及其他开销共计31万元,原告不再找被告清算工程量及工程款。2017年1月20日,李XX与其合伙人刘XX就上述协议约定的31万元内部具体分担进行协商,约定31万元中刘XX占18.72万元,原告李XX占12.28万元,并将该内容在《协议》上注明,由被告朱XX作为见证人签字。后被告朱XX向原告李XX支付6万元,2017年12月29日,朱XX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原告6.28万元未付,承诺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付清。因被告朱XX未在承诺期限内付款,原告李XX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协议》系原告李XX、案外人刘XX以及被告朱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合伙人的刘XX、李XX对于朱XX应付二人31万元在二人内部具体数额进行分担,朱XX作为见证人签字应视为其对该分担方式的确认,故被告朱XX负有向原告李XX支付122800元的义务。被告朱XX向原告李XX出具的欠条显示截至2017年12月29日朱XX尚欠李XX62800元未付,被告朱XX未到庭举证证明还款情况,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于原告李XX要求被告朱XX支付62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资金占用费,被告朱XX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对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朱XX向原告李XX支付62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洋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二0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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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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