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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轻易撤诉是否恰当?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民初333号

    原告:周X、女、黎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

    诉讼委托代理人:湛青,湖南XX。

    被告:李X,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周X与被告李X高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X撒回起诉处理。

    【案情简介】

    2007年周X跟李X因同在一个工厂工作而相识相恋,后因周X意外怀孕生子,两人于2009年xx月xx日在湖南省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X某。

    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李X存在家暴行为。在周X第一次怀孕期间,因周X怀孕嗜睡,没有精力做家务,而遭受李X打骂,另在2014年期间,李X因听信他人投资而被骗,就跟周X吵架并动手打人。且自2016年开始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审理】

    周X找到我们代理她的离婚诉讼,接受该案后我们倾听当事人这些年在婚姻中所受的委屈及事实,并帮助当事人整理该案需要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立案材料,后法院立案,立案后李X找周X要求协议离婚,并要求周X撤诉,最终该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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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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