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告与被告系多年好友,2016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X.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即每季度支付75000.00元利息。2016年6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6%。2016年6月22日、2016年9月5日、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了一笔75000.00元、两笔108600.00元的利息,此后未正常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后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欠原告的两笔本金及利息,且被告担任法人的公司对被告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将被告及其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70万元;二、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9000元,律师费20000;三、若被告有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偿还原告,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支付本金部分及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4830元,减半收取为1741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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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