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房屋买卖

开发商与业主退房退款后被银行起诉,全力帮助开发商保障权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某银行支行与某房地产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2598号

    原告:某银行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银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某银行支行与案外人魏X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商业)》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期内利息及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银行支行逾期利息和复利;3.确认某银行支行就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自2013年9月13日设立,某银行支行就涉案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代理后,以被告非贷款合同主体、原告就本案诉请进行了重复诉讼、以及原告不具有抵押权等理由进行了答辩。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首先,某银行支行与某房地产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某银行支行以其与魏X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为依据向某房地产公司提起合同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魏X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已向魏X退还全部购房款。某银行支行提起诉讼要求魏X归还全部贷款,其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不存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并审理,需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后果的情形,故该条款并不适用本案;最后,某银行支行向魏X发放贷款、魏X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虽是同一笔款项,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独立的,某银行支行所述某房地产公司与魏X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通知某银行支行,故存在过错的主张缺乏相应规定,在无约定和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某银行支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就魏X的付款义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张X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X


其他房屋买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