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赵XX与钟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赵XX与被告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本案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3万元;2、分段支付前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下半年原告就职于上海XX公司,公司从事企业报表、预算等与财务相关的软件系统安装,原告负责客户的开发与对接。2019年原告年收入20万元左右。原告不对外出借钱款赚取利息,在本市法院借贷案件仅此一起。2019年下半年,原告与朋友聚会时认识了被告,双方是普通朋友。本案借款三次构成。2020年4月19日,被告当面没收入需还房贷欲借款1万元,口头承诺每月还5000元,两个月还清。考虑到金额不大,被告态度诚恳,原告同意出借并疏于要求被告立条,当场原告通过手机XXX账户一次性转款至被告当场提供其银行账户。2020年5月2日,原被告一同逛街时,被告以追一女生欲买高级礼物缺资金为由要原告垫资买单,承诺从次日起每天还款900元,因为担心不出借会弄僵双方关系导致第一笔借款收不回,原告只能同意,通过支付宝在三家店替被告支付了16440元。因为当时无出具纸质借条的条件,所以当晚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上确认了买单金额和还款时间。2020年5月9、10日,被告又以旅游、购物缺资金向原告各借了2000元,考虑到被告之前每天都正常还款900元,所以原告同意出借并微信转款交付,因为双方未碰面致未立条。2020年5月16日,被告称其母亲骨折需手术又欲借款4900元,原告微信转账交付。2020年5月21日,在被告当时租借的位于福州XX的酒店式公寓内,在场人原被告,被告以没钱还欲借款,因为希望被告补具借条,原告答应出借金额凑整3万元,所以又微信三次转款被告计334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金额3万元借条一张,约定了利率和借期。借条期满,被告未还款。原告微信催款,被告初某某没钱拖延。2020年8月2日起,被告微信不回、电话不接。2021年1月17日,原告至被告福州XX住处,其已不住。2021年2月2日原被告见面,被告明确不还钱,所以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诉至法院。

    被告钟XX2021年10月25日书面辩称,和原告是同性恋。3万元中1万元是被告的借款,同意归还。另2万元是原被告相处期间两人吃用开销的支出,因为双方分手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开支,为摆脱原告又担心原告当时情绪失控,所以被告才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相处期间被告也有开支,故该2万元不同意归还。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1、借条原件一张及借条微信照片截图一张;2、原告名下XXX转账截图、招行信用卡对账单、微信电子凭证及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原告38680元的支付及被告8900元的支付,亦证明了原、被告微信身份信息;3、原、被告微信头像信息及部分聊天截图在案佐证。原告愿对其庭审所述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解释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900元与3万元的差额220元是借条出具前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9日原告XXX账户转款被告1万元。2020年5月2日原告支付宝捆绑的招行信用卡消费了16440元。当天22:03被告微信原告“5月3号到5月20号,每天还你900,直到还清16440。”当月3日至15日被告10次微信转款原告计8900元。2020年5月9、10日,原告微信各转款被告2000元。2020年5月16日原告微信转款被告3000元和1900元。2020年5月21日原告分三次微信转款被告共3340元,当日23:08原告微信被告“齐了哦”,“总共转了你3万。”被告回复“好。”2020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借款金额3万元,月利率2%,自4月19日起计息。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原告名下XXX截图、招行信用卡对账单、微信转款电子凭证和微信交易明细佐证。借条证明原、被告间3万元借贷合意、借期、利息的约定。转款截图、招行对账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及电子凭证证明原告38680元的支付和被告8900元的返还。原告因为双方交情、为收回之前借款及希望被告补具借条而一再同意出借的解释尚属合理。被告认可其中1万元是借款同意归还,另2万元是双方交往中的共同开销,不是借款不同意归还。因38680元中除16440元是原告购物款,未直接支付被告外,其余均直接支付至被告账户,而16440元被告在微信中明确无误表示归还并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加之2020年5月21日被告补具的借条对双方经济往来款项的性质、金额予以了确认,本院对原被告间3万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被告按借条约定的利率标准自借条出具日起付息,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尚余欠款29780元与借条金额3万元的差额220元原告算为借期内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嗣后,被告如有与原告不一致陈述可凭借相关证据维权。综上,被告应承担3万元的还本付息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XX借款3万元;

    二、被告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段支付3万元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赵XX已预付),由被告钟XX负担。

    案件受理费752元(原告赵XX已预付),由被告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