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邹XX,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女,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刘X,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北京XX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北京XX公司法务。
2016年7月10日,邹XX(买受人)与刘X(出卖人)、吴XX(共有权人)经XX公司居间介绍达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房屋成交价格为XXX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XXX元。同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XXX元。第二条约定,乙方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第一笔定金80000元自行支付甲方;甲方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于过户前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XXX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申请的贷款机构批贷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邹XX与被告吴XX、刘X于2016年7月10日签定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买卖定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二、被告吴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邹XX定金80000元及利息347元;
三、被告吴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XX违约金550000元;
四、被告吴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XX房屋差价损失400000元;
五、被告吴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XX中介费72875元;
六、驳回原告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27元,由原告邹XX负担5397元,被告吴XX、被告刘X负担147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XX、被告刘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9100元,由被告吴XX、被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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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