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阳*雁江*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0)川2002民初5838号
原告:刘XX,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苗*,住重庆市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川明*(资阳)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雁江*。
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工资41989元*利*(利*以41989元*基数,按0.5‰/天从2019年1月19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原告违约金(违约金*41989元*基数,按5%元/月从2020年1月19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告承揽的中建二局商***新城XX提供劳*。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陈XX尚*原告人工工资共计241989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向*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11月27日,陈XX尚*刘XX人工工资款234189元,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清偿全*欠款。如到期未予偿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未偿付的还款金*为基数,按照百分之五支*违约金**天万*之五计*逾期利*。被告陈XX在“欠款人”处签字撩印,蒋X以“陈X”名义在“担保人”处签字,并载明*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9662。2019年12月11日,被告向*告出具结算单,载明“刘XX屋面339㎡x23=7800元*写柒仟捌佰元*落款为:陈XX”。约定的欠款清偿期至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工资,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告支*了200000元*资(其中192200元*《欠条》载明*人工工资,7800元*2019年12月18日结算单*明*工资)后*未再向*告支*剩余*资。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还欠原告人工工资共计41989元。经*,身份证号码为XXX××××系蒋X,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故诉至法*,请求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XX未作答辩。
经*理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中建二局商***新城XX提供劳*,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陈XX尚*原告人工工资共计241989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向*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债务人)陈XX(身份证号:5110XXXX6707××××)截至2019年11月27日。因债务人承包*中建二局商***新城A五项*二十号楼木工工程,尚*(债权*)刘XX(身份证号:5135XXXX7808××××)的工人工资款,共计*民币234189元*,(大写贰拾叁万*仟壹佰捌拾玖元*)。现本人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清偿上述全*欠款,若到期未予偿还,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尚*偿还金*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五支*违约金**天万*之五计*逾期利*。欠款人:陈XX电话:130××××4699地址资阳*雁江*××村××组担保人:陈X身份证号:XXX××××电话:XXX××××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被告陈XX又向*告刘XX书写条子载明:“刘XX屋面339㎡x23=7800元*写柒仟捌佰元*2019.12月11日陈XX”。2020年1月23日,被告仅向*告支*了200000元,尚*41989元*有**。经*告催收,被告以暂无力支*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请求判决被告支*工资及相**违约金、利*。
以上事实,有*告的当庭陈*、欠条、银行对账单、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为被告陈XX提供劳*后,被告陈XX应*向*告刘XX支*相**劳*工资。被告陈XX签署的欠条,是原、被告双**原告刘XX工资的结算,被告陈XX未及时**告刘XX足额支*工资应*承担相**民事责任。被告两次结算共欠原告工资241,989元,已支*200,000元,尚*41,989元*有**,故原告刘XX要求被告陈XX支*工资41,989元*诉讼请求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对于*告诉请的资金**及违约金,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势必会造成*告资金**损失,但原告请求每月按利*5%支*违约金*每日按利*0.5‰支*利*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及原告的实际损失,酌情确认被告从*期之日(即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支*利*至付清时*止。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支*原告刘XX劳*工资41,989元,并从2020年1月19日起以41,989元*基数,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支*利*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原告刘XX已向*院缴纳,由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刘XX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资阳*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助理 沈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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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4198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