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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1民初2897号
原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北京XX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诉被告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算,按日息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交通费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款,违约金按日息千分之五计算。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被告均拒绝按约定还款。故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因业务关系,2018年9月19日,原告预付被告服务费40万元;2018年9月20日,原告又预付被告50万元。后因被告未能完成服务事项,2018年11月23日,经双方协商,将原告预付服务费转化为被告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人(债务人)陈XX,身份证号××××,由于经营需要,本人陈XX于2018年11月23日从债权人北京XX公司借款人民币XXX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人民币0元整(大写:零元),本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如本人不能按时履行,本人愿意承担日息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到全部还清为止。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陈XX,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2020年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2020年6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交通费500元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中国XX银行电子回单、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红门支行转账明细、肖XX情况说明;本院与肖XX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能完成服务事项,经双方合意,将原告预付服务费转化为借款,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此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预付被告的服务费数额为90万元,故本院认定,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所载明的借款100万元,应包括借款本金90万元,另10万元应为原告将90万元服务费转账给被告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的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万元(本金90万元、利息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日息5‰支付违约金,该标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确定由被告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XX公司欠款XXX元;
二、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XX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XXX元为基数,按年息24%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7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3963元(已交纳);由陈XX负担7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保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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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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