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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山东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1203号
原告:孟XX,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系孟XX之父),男,汉族,1958年8月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庆,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234048XW,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公司员工。
原告孟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黄有庆、被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549元,诉讼中变更为149131元。事实和理由:孟XX与XX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座落于威海经济技术开XX,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XX公司一直未交房,且至今不符合交房条件,故起诉。
XX公司辩称,逾期交房系因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满足交付条件后,已交付孟XX;孟XX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按已付房款1%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孟XX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孟XX购买XX公司建设的山水文园福海小区-3号302室房屋,价款XXX元;出卖人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总额不高于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合同签订后,孟XX向XX公司交付了房款。双方均认可2020年4月27日孟XX接收了房屋。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履行。孟XX与XX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其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合同约定XX公司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交付案涉房屋,但其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孟XX,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限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孟XX的合理损失,现孟XX主张以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即149131元(XXX元×0.01%/日×1061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XX逾期交房违约金1491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1640元、孟XX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晓文
书记员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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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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