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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全额支持诉请案涉票据金额9万余元及利息

三河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1082民初1361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据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即我方诉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93294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间签订合法有效工程监理合同,被告为支付工程款向原告签发总金额为9329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现案涉汇票均已到期,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遭拒付,进而提起本诉。

    案件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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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标      的:9329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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