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1082民初1361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据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即我方诉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93294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间签订合法有效工程监理合同,被告为支付工程款向原告签发总金额为9329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现案涉汇票均已到期,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遭拒付,进而提起本诉。
案件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其他票据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标 的:9329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