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XX行政判决书
(2021)浙行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XX。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征收房屋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浙04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综上,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部分征收范围未纳入当地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存在超范围征收的情形,且补偿款没有专户存储。鉴于被诉征收决定已基本实施完毕,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违法,仍保留其效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行初29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发【2020】105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良骥
审判员李竺娉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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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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