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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故意杀人案成功改判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刘X的哥哥在河北省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因与同一地段经营饭店的张X存在竞争,便决定找人教训一下张X。于是他给刘X打电话说帮他教训一下张X,接着又给自己的外甥任X以2000元的价格雇佣打手苏X和苏X某,一起教训被害人。

    同年4月刘X同其哥哥及被雇佣的两名打手会合,并准备好作案用的钢筋棍和铁镐把等工具,来到张X经营的饭店。当探知张X回到饭店后,刘X手持钢筋棍,其哥哥手持木质铁镐把,苏X和苏X某则各持铁管闯入饭店。刘X首先用钢筋棍将在大厅休息的女服务员孙X打昏,接着又闯入受害人张X卧室,用钢筋棍对受害人张X背部、头部持续击打。苏X手持铁管击打与受害人张X在一个卧室休息的受害人黄X的头部数下。随后刘X的哥哥冲进受害人张X的卧室,手持铁镐把对准受害人张X的背部进行了多次击打。刘X伙同其他行凶者走出受害人张X卧室后,又对在另一房间休息的饭店服务员王X的头部进行了击打,随后便与其他同案犯迅速逃离作案现场。

    结果导致,饭店服务员孙X、黄X、王X不同程度受伤,饭店老板张X颅内出血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案发后刘X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X用极其残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刘X的故意杀人案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张X死亡是否同被告人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三、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有异议

    被告人刘X没有杀害张X的主观故意。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刘X的哥哥与被害人张X存在经营上的冲突,才找来刘X、任X等人报复受害人,在与被告人通话及商量如何对付受害人时,其目的就是打一顿出出气,被告人对此表示同意。由此可见刘X的哥哥没有杀害张X的目的,被告人刘X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杀害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并不具备这种主观心态。首先,被告人刘X等人报复张X的目的是把其打残,这同欲剥夺其生命是有本质区别。刘X与受害人事先根本不认识,作案工具为随手捡来的钢筋棍,并不是杀伤力很强的斧头、刀具、枪支、爆炸物等凶器。这些应当证明被告人刘X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对受害人张X造成伤害的结果,而不是明知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不能必然得出明知以上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其次,被告人刘X在意志因素方面也不具备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刘X对被害人张X胡乱击打几下,不是凶残无休止或者对准人体要害部位有目的进行猛击,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最后,被告人刘X主观方面也不符合间接故意的重要特征。间接故意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个目的既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非法的。比如为了多出煤而不顾瓦XX就是为了实现合法目的而放任了爆炸危险,为了毒害甲却把乙毒死就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刘X等人的目的就是实施把被害人打残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也是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结果,并不是同被告刘X行为目的性质不同的另外一种危害结果。因为刑法把故意致人损伤和致人死亡归属于故意伤害结果,殴打致伤或殴打致死是同一性质的危害行为。本案刘X追求实现目的同危害结果的一致性,说明其行为并不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没有证据支持,构成间接故意的法律适用也是不准确的。被告人在故意伤害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刘X具有杀害受害人张X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当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被告人刘X与同案犯的供述,刘X的哥哥因经营上的冲突纠集他人报复被害人张X,并直接联系找人、出资、提供住宿、指挥踩点、指挥分工,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着决定或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X只是根据主犯的分工,与同案犯苏X、苏X某等人一起进屋殴打被害人张X,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被害人张X系颅脑损伤死亡。从本案被告人的有关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来看,虽然被告人刘X在行凶时击打过被害人张X的头部,但不能同时排除其他人对被害人头部也进行过击打行为。

    (四)被告人刘X犯罪前及畏罪潜逃过程中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告人刘X对被害人的死亡感到深深的忏悔,为自己为一时哥儿们义气而触犯了法律成为罪人而深深的自责,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精神:“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主犯刘X的哥哥已经被执行死刑,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刘X一次再生的机会。

    四、判决结果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刘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保住了当事人的性命。

    注:

    李红钊律师为本案刘X的辩护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名字使用化名,判决书只选取部分了内容;此案例已入选《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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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4/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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