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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房产分割,保全了客户应得的财产份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6073号

  原告:XXX,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

  被告:XXX,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其女儿。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77年11月自行相识恋爱,1983年2月登记结婚,于1985年10月7日生育一女XXX。被告于1998年5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浦东人民法院(下称贵院)于1998年7月14日出具离婚调解书。原、被告于2001年5月17日复婚。复婚后,被告与婚外男子C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原告姐姐XXX发现。C某某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和2018年12月24日立下保证书两份。原、被告双方虽共同居住于浦东XXxx室,但是两人长期分居,分床(房间)居住。被告私自把家里的财产,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隐匿起来。

  二、财产与子女抚养

  一)财产方面

  1998年7月14日贵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四、XX区前进大街87号xx室房屋中属原、被告产权份额归被告XXX所有。由于该房产登记错误XXX一直未能过户。房屋产证的实际登记地址为:本市XX区XX路87号xx室。

  二)子女抚养方面

  原、被告于1985年10月生育一女XXX,现已成年。综上,被告多次出轨,原、被告之间长期分居,被告私自隐匿财产,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于所请。

  被告XXX辩称,结合经过属实,现同意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上海市XX房屋于原、被告婚后购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由原告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占其中三分之二份额,认可现市场价值230万元,要求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照三分之一的份额给予折价款。同意原告对系争房屋中家具的分配:五斗橱归原告所有,其余家电、家具归被告所有。同意返还原告在被告处金戒指一枚。另被告认为,原告XXX婚姻中有家暴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医药费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7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83年2月登记结婚,于1985年10月生育一女名XXX,现已成年,后双方于1998年7月14日协议离婚,又于2001年5月17日复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致夫妻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对财产分割问题有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座落于上海市XX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30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998)浦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调解书、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残疾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上海市公安局接报案件回执单、家庭暴力告诫书、上海市XXXX医院放射诊断报告、门诊记录、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图片、自制日记,证人XXX的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之后双方因琐事争吵,致夫妻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鉴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依法应予准许。

  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XXX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被告XXX占其中三分之二份额,系双方对财产的自行约定应属有效。现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屋归被告XXX所有,由被告XXX给予原告XXX房屋折价款,具体房屋折价款数额由本院根据上述情况及原、被告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等因素并双方均确认的市场价值予以核算。至于原告主张有存款及共同债务,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则表示对债务毫不知情,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均主张对方具有出轨行为,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因此出具浦X(XXX)家暴告字[2020]xx号家暴告诫书,被告的家暴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另原告要求处理座落于上海市XXXX87号xx室房屋,该房屋属于(1998)浦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离婚调解书所涉及财产纠纷,已由该案予以处理,属于婚前财产,本案中不再作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二、座落于上海市XX房屋产权归被告XXX所有,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房屋折价款76.67万元;

  三、原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XXX办理座落于上海市XX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现在上海市XX房屋内五斗橱只归原告XXX所有,其余家具、家电归被告XXX所有:

  五、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金戒指一枚;

  六、原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X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勤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殷X

                                                书记员

  律师点评:

  离婚纠纷,双方离婚,复婚又再离婚。后婚后共有一套房产。男方家暴受到公安局行政处罚。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家暴在离婚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前提是自己也没有过错。本案女方出轨,但证据有瑕疵。家暴不影响财产分割。

  律师建议:

  1、一方出轨最后报警,通过警方到现场固定证据。

  2、一方有过错家暴,只有在自己没过错的话,在起诉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不离婚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3、一方对家庭、子女付出较多,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

  4、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5、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个人品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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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2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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