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侯X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重点和难点:

当事人是在本网看到本人的信息,通过电话沟通后,面谈了两次后即定下了委托方向。在接到本案后,本人为了当事人能快速拿到相应赔偿,曾到肇事者的保险公司现场沟通过两次,但因保险公司严格的赔偿条款,本人认为起诉更能让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因此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保险公司赔偿了当事人的各项赔偿款。本案的难点在于当时因为当事人醉酒后驾驶自己摩托车撞到前方行驶的商务车造成了当事人死亡的不良后果,因此客观来来说,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较大,尽管如此,本人作为代理人,也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比例的赔偿比例,并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要求到了顶格的10万元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在与保险公司商议阶段多得到了近30余万的赔偿,获得了当事人家属的肯定与认可。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8435号

原告:侯X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XX。

原告:李XX,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X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竞静,北京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北京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XX。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侯X某、李XX与被告刘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某、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竞静,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某、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410元、护理用品费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00元、误工费16000元、交通费2804.5元、住宿费2052元,扣除交强险限额,按40%主张合计63220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侯X某系侯XX之父,李XX系侯XX之母。2019年5月30日04时1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G6西辅线北郊汽配城口南XX(G6辅路)30,刘XX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西向南转弯后,连续向快速车道并线,适有侯XX驾驶“杜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普通二轮车前部撞到中型普通客车后部,造成侯XX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次要责任,侯XX负主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合法合理的同意赔偿。被告负次要责任,我们同意在交强险外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刘XX辩称,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30日4时15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G6西辅线北郊汽配城口南XX(G6辅路)30,刘XX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西向南转弯后,连续向快速车道并线,适有侯XX驾驶“杜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撞到中型普通客车后部,造成侯XX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处理,认定侯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XX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是本起道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侯XX为主要责任;刘XX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XX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伤情。2019年5月30日入院。

另查一,侯XX系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XX居民户籍,侯XX于2017年8月29日与北京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另查二,肇事车辆(车牌号:×××)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为:医疗费50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00元、护理用品费582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13000元(酌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经认定侯XX负事故主要责任,刘XX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院结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刘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超出的部分,由刘XX按照责任比例(30%)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侯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结合治疗和抢救状况,该费用属必要、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本院根据其提交的票据予以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交误工证明、完整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收入水平及实际损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交通费一节,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侯X某、李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侯X某、李XX各项损失共计44239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侯X某、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原告侯X某、李XX负担3543元,已交纳;由被告刘XX负担15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王XX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黄XX

书  记  员:于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