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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予配合给付义务,律师执行代理成功案件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与被告洪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司法确认协议,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洪X签字后未按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更对当事人、律师及法院执行局的催款电话当成耳边风。

    据此,债权人杨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洪X给付申请执行人杨X货款86781元、违约金5000元。

    执行立案后,法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洪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洪X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X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X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法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洪X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洪X名下无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X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洪X名下×××车牌小汽车,法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洪X经法院执行局统一执行拘留后,双方才达成了调解协议,洪X为避免被送往拘留所,当场向他人借钱筹款支付给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洪X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洪X已于2021年11月12日缴纳罚款。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洪XX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律师提醒:经法院确认的裁判文书履行义务,应当遵守并及时履行,如置之不理,不仅不能免除自己的金钱给付义务,反而还有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其他金额,甚至还要送往拘留所。对债权人而言,一般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才能达到合理的催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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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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