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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例谁是合格适格法律主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实务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

    被告向原告购买工业铝材,经对账后,被告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所欠货款,并于当日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整个买卖合同全程由被告与原告联系购买事宜,后原告在追讨货款的时候,被告提供其老板的微信账号,让原告加老板的微信催款,第一次庭审被告、被告老板委托另一个员工到庭参加诉讼,但是两人都没有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是员工的一些证据,且老板委托的员工对该笔货款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系被告,且被告也出具借条表示确认。在原告无法确定被告系履行职务行为或者是个人行为时,原告以送货单和欠条上签字的人作为被告起诉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应证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是一审庭审中被告仅陈述原告添加其老板的微信,一审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知晓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被告的老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案例总结】

    本案存在很多的争议,对于买卖合同相对方即买方究竟是谁这一争议焦点,在法庭审理中,二审法院完全推翻了一审的认定,我认为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因此在这种争议比较大的,需要查明事实的案件中,要说服法官,必须要立足案件事实,找准法律关系,寻找最有利的点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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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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