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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刘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X与刘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苏0311民初6274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03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1民初6274号

    原告:张X,女,1989年5月17日生,X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91年9月27日生,X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被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34万元及利息2899.7元(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后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苏X×××**、苏X×××**客车两辆、车牌号为苏X×××**旅行车一辆;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三辆汽车的租赁使用费76050元(自2019年4月23日计算,按照150元/天/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后续计算至返还车辆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购买两辆客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X×××**、苏X×××**。2016年1月30日原告父亲张X某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X×××**车辆赠与原告个人所有,原、被告结婚后,此三辆车均由被告使用。原、被告自愿于2019年4月22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于同日在泉山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男方欠女方共计叁拾陆万元整,分6个月还清,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每月支付女方壹万元,共计肆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两个月还清女方剩余叁拾贰万元。如男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支付款项,男方承担银行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未还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一滞纳金,如违约所造成的一切为经济及损失费用由男方自行承担。”原、被告离婚后,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被告至今只支付2019年4月、5月的两万元,剩余34万元一直未支付,且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发短信要求被告返还三辆车,并告知涉案车辆于离婚次日(2019年4月23日)按照150元/辆/天收取租金,被告回复短信:月底归还,并且被告对于租赁金额及起算日期并未反驳。但是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返还车辆,也未支付租金。

    被告刘X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2、原被告原系夫妻,财产混同,夫妻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问题。3、因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大量外债,为规避债务防止被执行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欠原告36万,但这根本不是事实。4、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三辆车从未占有使用过,车辆一直存放在东三环XX,江苏XX,车钥匙在原告处,原告可以随时开走。既然被告在离婚后从未占有使用过,更不存在车辆使用费。5、原告婚前购买一套门面房位于某某广场X号楼X-XXX,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对于该门面房的租金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属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因本案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在本案中依法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4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男方欠女方共计:叁拾陆万元整,分6个月还清,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每月支付女方:壹万元,共计:肆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两个月还清欠女方的剩余的叁拾贰万元。如男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支付款项,男方承担银行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未还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一滞纳金,如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损失费用由男方自行承担。”2019年10月12日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2013年12月27日原告购买发动机号为D116XXXX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苏X×××**。2013年12月27日原告购买发动机号为D1140XXXX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苏X×××**。2016年1月3日,原告与张X某签订赠予协议:“赠与人张X某现将本人所有的长城牌CC6460XXXX(车牌号:苏X×××**)赠予女儿张X个人所有。凡因该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事故、脱审、罚款、保险等一切均由张X自行解决处理。张X某协助配合。”

    2019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尾号7773手机号码中发送短信,内容为:“刘X:今天是2019年7月4号,从4月22号离婚到现在已经两个半月了,我的三台车你仍然没有归还我。我的三台车不属于你刘X,更不属于你的云尚公司,希望你一周内将车恢复原貌归还我。从4月23日起,我的三台车,每天每台收取你净车使用费150元,假如你一周之内能将车恢复原貌送还给我,使用费即不存在。在此期间,需保持三个车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损失,脱审,违章,事故等请你抓紧处理,造成的一切责任(赔偿,罚款,一切经济损失等等),均由你负责承担,假如一周内不能将三台车送还给我,则视为你对以上使用费已经认可,并按以上用车费用执行,特此告知于你。”该手机予以回复:“XX归还,别忘了当时你怎么说的。”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男方欠女方共计:叁拾陆万元整,分6个月还清,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每月支付女方:壹万元,共计:肆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两个月还清欠女方的剩余的叁拾贰万元。如男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支付款项,男方承担银行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未还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一滞纳金,如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损失费用由男方自行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尚未偿还原告34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主张,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原告举证的车辆登记信息、赠予协议证据,苏X×××**、苏X×××**、苏CXXX**三辆车确系原告所有,原告通过手机向被告发送短信要求被告限期返还三辆车并告知被告限期内未归还的法律后果,被告短信回复月底归还的行为表示其已知晓原告的催要行为及未归还的法律后果。庭审中被告辩称并未收到短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在原告催告被告返还三辆车后,被告逾期未归还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被告返还三辆车,未返还的,也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三辆汽车的租赁使用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三辆汽车使用费101250元(150元/天/辆×225天×3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支付原告张X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X返还原告张X苏X×××**、苏X×××**、苏CXX**车辆。

    三、被告刘X支付原告张X苏X×××**、苏X×××**、苏CXX**车辆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的租赁使用费10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被告刘X负担。

    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4167元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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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418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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