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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仲裁开发商开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业主仲裁开发商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21)淄仲裁字第358号

    申请人:周X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淄博XX公司。

    2011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预售房屋,房屋总价款338498.5元。2011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付款102499元,并于2012年6月7日办理了尾款236000元的银行贷款。申请人还于2011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4685元的储藏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为申请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但被申请人至今仍迟迟不为申请人办理。

    仲裁委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含附属储藏室)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过户登记。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员:邢xx

    秘书:周x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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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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