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1年1月,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中国XX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即将到期,在银行催收贷款过程中,因被不起诉人张XX还欠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吉鑫XX")1660万元,为此XX公司及吉鑫XX的实际控制人陈X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传话给张XX,表示让张XX为XX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经过协商,被不起诉人张XX同意代XX公司还贷款并要求吉鑫XX出具委托书。2011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XX利用其任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便,在隐瞒其他股东的情况下,私自以XX公司的名义与张X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XX公司向张XX借款港币1600万元(折合人民币1344.054万元),借款转至被不起诉人张XX的个人账户。2011年3月8日至3月9日,张XX收到上述借款共计人民1344.054万元。2011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XX在收到吉鑫XX出具的委托书后,将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1000万元转至XX公司的公账上帮XX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以折抵其欠吉鑫XX人民币1660万元中的1000万元,从而侵占XX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1年3月9日至14日,被不起诉人张XX将借款余下344.054万元中的343万元分三次转至其个人广发证券账户,挪用于购买股票营利。由于XX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最终导致XX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XX第7、8栋仓库被过户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不起诉:经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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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