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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11刑初797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2001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户籍地西秀区。被告人田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夏安连,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1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辩护人夏安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XX从昆明市官渡区XX一出租房翻窗户进入隔壁被害人胡X1、胡X2家中,将被害人家中400元现金盗走。2019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XX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胡X1、胡X2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田XX开门离开。2019年11月9日晚被害人胡X1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田XX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入室盗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田XX系坦白、赃物未发还、系入室盗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XX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田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田XX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XX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退缴赃款400元应依法发还被害人。据此,根据被告人田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田XX退缴涉案赃款4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胡X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俞 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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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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