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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一分钟的延误也会错失性命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急诊抢救,一分钟的延误也会错失性命

案情简介

原告:郝XX、马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尚X

死亡患者马X,既往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史。XXXX年4月29日,患者以“胸痛6小时”为主诉就诊于X医院急诊,经化验检查后确诊为升主动脉壁内血肿,因X医院无法处理,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患者遂于XXXX年4月30日20点30分左右入被告医院急诊科。患者被家属推入被告急诊室后,已遵从被告规定在分诊台测体温36.0℃、血压166/107mmHg、心率95次/分、血氧94%,并填写“急诊分诊处无呼吸道症状患者信息清单”(患者相关信息内容均“否”),出示健康码正常,分诊台随后指引患者和家属去急诊外科就诊。家属同急诊A医生简单沟通、介绍病情,出示X医院主动脉增强CT,A医生让患者立刻转进急诊红区(急诊抢救区)。患者进入急诊红区后,首诊P医生并未查体,也没有对患者现有症状作出对症处置,而是直接开具一堆化验检查单后就让患者家属交费做检查,同时还让患者转移至没有任何抢救设备的隔离间。在没有任何抢救设备、没有医生陪同的情况下,患者在转移至隔离室途中突然昏迷、心跳骤停,因抢救不及时最终患者于XXXX年4月30日21时45分死亡。

办案经过

本案案发后,患者家属咨询了多位律师,通过多次面谈咨询,家属认可了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诉讼方案,进而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次日即陪同家属前往被告医院封存急诊视频,通过对急诊病历的审查和视频的对照,对患者疾病的深入研究并查找了目前国内国际的诊疗方案、临床路径,最终对被告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价,并向鉴定机构提出争议焦点问题。

案件结果

本案中判令被告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9350.8元。

                           审判人员:耿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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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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