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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原告借款给被告助其事业,不料遇人不淑,求助律师追回欠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借款给三被告30万元,其中第二、三被告已归还20万元,余10万元第一被告一直未还也玩失踪,经本律师发律师函后才找到其,但第一被告认为自己这30万元系专用借款,应共同归还,遂依法将三被告共同告上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倪X诉称:因被告赵X、被告林X及被告李XX组办《中国家具年鉴》编辑部,缺少启动资金,故原告与三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以投资方式给付三被告人民币30万元,三被告需于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2月15日间每月给付原告回报款2500元。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中国家具年鉴》不能出版,可免除回报款,但必须归还本金。协议还约定三被告对于上述义务承担各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月分两次给付三被告30万元。因三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回报款,原告遂予以催讨,林X与李X分别于2007年5月及2007年8月各归还本金10万元,但赵X一再推托,至今未归还余款10万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赵X归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07年12月16日至赵X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林X与李X对赵X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各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赵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X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从2007年12月16日至赵X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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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5/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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