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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被医院亲手送进“地狱”,医院究竟是治病还是“致病”?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2019年04月28日12:40,洪X因“头晕、胸闷、心悸、四肢乏力3天”被父母送往当地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头晕查因”将洪X收入院,入院后进行了相关检查,床旁心电图示:心肌梗死。当地某医院立即予以静脉输液等治疗,但洪X病情未见好转,随后于2019年04月28日15:30出院转当地县人民医院诊治,出院诊断为:1、心肌梗塞;2、头晕查因?2019年04月28日15:50洪X到达当地县人民医院处,初步诊断为:1、休克查因:心肌炎;2、心律失常,经治疗后洪X病情依旧无好转,2019年04月28日18:10洪X又被转送至市人民医院,经过体征检测后出现四肢冰冷、小便失禁的情况。市人民医院见状立即进行抢救,最后,洪X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04月28日22:05死亡。

    案件分析

    在我们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感到十分惋惜和心痛,但我们必须冷静下来,因为我们要为这可怜的一家人声张XX与正义。随后我们立即召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讨论案件,主要问题研究如下:

    1.当地某医院疾病认识、诊断问题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及肌钙蛋白(T或I)升高是诊断急性心肌梗死的重要指标,洪X症状体征并不完全支持心肌梗死的表现,实验室检查心肌酶谱增高但缺乏较有特异性的辅助检查(如肌钙蛋白等),同时当地某医院也未考虑可能产生上述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因,亦无鉴别诊断。

    2.当地某医院病历书写、病程发展观察记录问题

    当地某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中未记载患者洪X既往史等内容;护理记录单中仅记录了入院时基本生命体征,其后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均无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3.当地县人民医院转院问题

    当洪X被转至当地县人民医院时,洪X血压测不出、心率加快、精神萎靡、面色苍白、唇舌发绀,休克体征已明显属危重症,且院方已考虑心肌炎的情况下,考虑到转院过程中设备药物的缺乏,途中的颠簸等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但院方在洪X入院后即行转院,存在过错。同时,危重患者的转院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患者及家属理解和同意,但当地县人民医院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医院工作制度》(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卫生部发布)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司法鉴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我们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及医学标准,同时阐述洪X死亡的原因主要包括:1、当地某医院对患者疾病认识、病程发展观察记录不足;2、当地县人民医院在患者病情危重时予以转院,并论证所占的原因力的大小问题,最终鉴定中心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当地某医院、当地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当地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35%;当地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15%。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同时考虑洪X病情存在复杂性,法院认为当地某医院应当对洪X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当地县人民医院应当对洪X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洪X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XXX.16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当地某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362340.7元;被告当地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55288.87元,同时由被告当地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当地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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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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