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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实刑变缓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法援律师暖人心尽责辩护获缓刑

    [案件类型]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办理方式]一审

    [指派单位]滕州市法律援助中XX

    [承办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方贤、王X等

    [案情概要]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仇X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饶X、吕X、钟X等外地人取得联系,从事盗掘古文化遗址活动,先后流窜到福建、湖北、河北等地进行盗掘活动,一无所获之后,便驾车来到滕州境内,在滕州市XX、官桥镇东XX、南沙XX等地带采取探针探的方式寻找古文化遗址,后又联系蒋X等两人于2020年8月23日晚至滕州市XX采用铁锨挖土的方式盗掘。经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鉴定:时店遗址为枣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盗掘行为已严重破坏了文化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百条之规定,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8月份,被告人仇X、饶X、吕X、钟X等人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起公诉。

    [办案经过]

    由于涉案嫌疑人户籍在福建、湖南、江苏等地且家庭条件困难没有能力为嫌疑人聘请律师代为辩护,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月1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通知滕州市法律援助中XX为仇X等四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1月13日,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接受滕州市法律援助中XX指派,由山东君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韩方贤、王X、李X、钟XX、谭X、张XX六位律师作为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

    接受指派后,各辩护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并阅读了全部卷宗。通过阅卷、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材料,经与市检察院公诉科主办人沟通交流,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仇X等四名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经过反复推敲,并到案发地进行勘验,我所韩方贤律师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并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卫星云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地点与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地点有出入。

    临近开庭,六名辩护律师为案件开庭审理作好了充分庭前准备工作。王X、韩方贤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仇X的辩护律师,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出于对君雅律师刑辩团队专业化的信任,同时也看到了君雅律师团队的敬业精神。仇X的家属多次提出将该案件从援助案件转为委托并支付律师费,看到仇X妻子满是冻疮的手,二位律师告知她不收取任何费用,虽然是法律援助律师,但我们会尽责辩护,工作绝不会打折扣。二位律师为被告人仇X提出无罪辩护观点,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一一进行质证,随后又向法庭提供了有利于四名被告的证据。经过六名律师与公诉机关的精彩辩论,最终,六名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采纳,为仇X等四名被告人争取到了缓期,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本案最终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职能。

    [所涉及相关法条、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构成盗古文化遗址罪。也就是说,盗掘古文化遗址并不构成本罪;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才构成犯罪。

    盗掘古文遗址罪的犯罪对象为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不包括建设控制地带。盗掘古文遗址罪属于行为犯,只有被告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应当明知所盗掘的是古文化遗址,但不要求行为人确切认识到所盗掘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即可认定为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仇X伙同他同他人虽然主观上具有盗掘的故意,但是,客观上被告人仇X实施的盗掘行为并未发生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内,滕州市公安局机关与公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地点不符。

    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行为人虽然主观上虽然具有盗掘的故意,但是客观上不具有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的客观条件,因此,被告人仇X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存在争议。

    [案件点评]

    滕州是三国五邑之地,滕文化的发祥地,遗迹尚存,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当及时制止。

    通过该案,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主动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为守护国家文物案全作出贡献。同时希望能引起多部门的联合关系,文物犯罪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要根据治包括盗墓在内的文物犯罪,还需要治理文物流市场,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共同守护好属于我们每个中华儿女的历史文化遗产。正是由于本案承办律师在办案工作中的尽职尽责,更好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承办人员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精湛娴熟的办案技巧,应当作为典范加以推广和学习。

    点评人:滕州市法律援助中XX牛善永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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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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