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孙X、性别:男
代理律师:张烜墚
一句话概述:
孙X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批捕,经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办案过程:
2017年4月25日,孙X在天津市某区售楼处,在没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与被害人左X签订楼房销售协议并约定向其销售一套楼房,后被害人左X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向孙X交付定金20万元。孙X得款后将偿还个人欠款。2017年9月12日,孙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月18日被逮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孙X面临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该案件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案件经本团队律师有效辩护最终在批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提醒:
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经济案件最终被认定为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情况,在被害人无法主张到钱款时往往采用控告等方式进行,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不能完整了解案情及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极有可能推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咨询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在案件批捕之前还原案件事实,争取不批捕。
其他取保候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