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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后,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受害人家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系张××配偶,女,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联系电话:1××××××××。

    委托代理人:孟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99XXXX2838。

    被申请人:××××××××,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蔡XX,联系电话:1××××××××。

    仲裁请求: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42359元×20倍)、2021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45536元(91072元/年÷12×6个月),共计:892716元(大写:捌拾玖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月×日正式工作。2020年×月×日×时×分许,张××驾驶闽CXXX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5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不承担事故责任,惠安县XX出具火化证NO.××××××××。

    现经过泉州市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港人社工认〔2021〕××号)认定李XX为因工死亡。

    故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X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XX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XX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申请贵院申请劳动仲裁,望依法裁决。

    此致

    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依据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XX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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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892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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