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XX公司与荣盛XX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荣盛XX将XXX与辛公司共同经营;合作经营时间为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荣盛XX将XXX50%的经营权与收益权转让XX公司,XX公司向荣盛XX支付50万元作为年度经营投资款(船舶年租金);双方在2020年4月30日前对合作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对利润进行分配;在签订合同之日前荣盛XX原船舶上的债权债务以及股东纠纷一概由荣盛XX负责处理,不得影响XX公司生产,更不能将荣盛XX内部的原因扯到XX公司,如荣盛XX原因造成XX公司损失,由荣盛XX承担相应损失;双方若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败诉方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荣盛XX确认:《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前,XX公司通过符蓉向荣盛XX指定的黄XX转账支付20万元,《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荣盛XX转账支付30万元;在合作经营期间,对外不存在债权债务。
XX公司对荣盛XX发给XX公司的XXX收支明细中载明的内容均没有异议,并认可该明细可以作为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的整个收支。
通过XXX收支明细显示:2019年3月至7月收入836137.7元,开支695099元,结余141038.7元;2019年8月至12月收入XXX元,开支XXX元,结余479592元;2020年1月至3月收入163800元,开支513830.9元,亏损350030.9元。据此,在整个合作经营期间总收入为XXX.7元,总开支为222XXXX6609元,结余270599.8元。
2020年3月15日,《合作经营协议》到期后,XX公司与荣盛XX未对该协议进行延期。
本案系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涉《合作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宜昌市XX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于2020年3月15日终止;
二、被告宜昌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XX公司投资款50万元;
三、被告宜昌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利润135299.9元;
四、被告宜昌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 合同违约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