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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数罪并罚时争取到合理的刑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裁判文书已经过平台审核,且隐去了所有参与人、单位姓名。)

本案是一个同种数罪的漏罪案件处理,原本是应当按照“一罪”处理的,且当事人早已在前案当中将本案事实一并交待了,但出于某些原因,没有在前案中一并处理掉。前案吸收存款的金额为1000余万,本案又为2000余万,合并将有4000多万金额。

本律师在接受案件时能够感受到被告人Q及家属的忧虑。第一,前案量刑过重,第二,既然案件被人为的将一罪变为数罪,则不能再将数罪的量刑定的过高,否则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最终通过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得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在涉案金额翻倍的情况下,量刑没有得到大幅度的增加,取得了“罪刑相适应”的效果。

二、律师点评

本案当中律师的一个主要观点便是:前案的处理实际已经考虑到本案的金额,否则量刑不会那么重,因此不应当将数罪的刑期定的过高。律师在处理时,一是要搜集相同法院,相同罪名的判例,同时还要运用《刑法》总则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这样能做到有理(判例)有据(法条)。同时,律师还要做好其他涉案情节的审查工作。

值得庆幸的是:本案的结案时间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时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刑法》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案发时间晚于修正案的出台时间,法官在裁判时还是会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性。

三、建议和意见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XX又一村。有时当一个案件陷入悲观的境地,此时并不意味着会有一个糟糕的结果。通过对事实与法律的层层剖析,相信案件的处理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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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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