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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深圳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雷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某某公司以“零元租车”模式将车辆出租给他人,实际是虽然不收取车辆租赁费,但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方式利用他人资金进行经营以维系运转,并支付租金给出租人,一旦资金链断裂,必然导致连环诉讼,本案涉及出租、承租车辆,是个典型的案例。

    就个案来说,原告就承租被告提供的粤B×××**黑色路虎揽胜一辆,被告承租原告的粤B×××**红色路虎神行者一辆双方所签订的两组租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两个租赁关系均已解除,被告安速XX并通过《承诺书》方式确定尚未退还原告保证金55万元及租金12000元,应予以支付。被告某某公司辩解双方约定不能如约退还保证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被告某某公司通过《承诺书》方式单方出具给原告,是被告某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明确承诺,且千分之一违约金并不过高(仅折合年利率36.5%),本院依法不应予以调整。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承租粤B×××**黑色路虎揽胜一辆《用车须知》附则第一条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而本案属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被告某某公司并未在应诉答辩阶段提出异议,而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属于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情形,依法视为被告某某公司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本院对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无须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安速XX承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本院对此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避免日后胜诉后执行不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提出诉讼保全的担保问题,当事人有权选择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物,也可以选择由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保函担保,为此产生的保函担保费、保险费等是诉讼的合理开支,原告要求由败诉方承担是合理且适当的,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安速XX的股东被告雷XX、尤XX承担共同责任的问题,由于被告某某公司是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在章程中对认缴时间的约定是有效的。如需公司股东对注册资金加速到期,应当符合一定条件,诸如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无财产可全部执行或债权人依法申请公司破产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外,原告直接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案件中要求公司股东对注册资金加速到期并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沈某某保证金55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55万元,按日千分之一,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某某车辆租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2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深圳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某某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元、保全费34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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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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