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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111民初423号

    原告:昆明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琪,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

    被告:昆明XX公司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托管收益金93469元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44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二、商品房购房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三、律师函;四、发票、大都收益计算表;五、诉讼费发票、民事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二、由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XX公司93469元。

    四、由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XX公司律师费4000元。

    五、由被告昆明XX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员:付宜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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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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