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111民初423号
原告:昆明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琪,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
被告:昆明XX公司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托管收益金93469元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44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二、商品房购房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三、律师函;四、发票、大都收益计算表;五、诉讼费发票、民事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二、由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XX公司93469元。
四、由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XX公司律师费4000元。
五、由被告昆明XX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员:付宜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