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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诉南通大学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3日,陈XX配偶秦XX参加某超市促销活动时不慎被踩踏。事发后,秦XX被送至南通某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等。因秦XX患有肝硬化,南通某中医院无法手术,秦XX便转至南通大学某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院)治疗。附院调理了20几天后,于2018年1月4日行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但秦XX在术后第二天即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陈XX认为,附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秦XX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附院应予赔偿。为此,陈XX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在泰州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中,代理人罗列了附院至少4处明显错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附院没有医疗过错。代理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机构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附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轻微原因。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根据该二次鉴定意见判决附院赔偿陈XX等236819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合计21938元。一审判决后,附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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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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