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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宗XX,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张XX,女,1984年8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荆州市石首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X,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勤,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宗XX、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林XX、被告人宗XX及其辩护人王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金XX、张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吴XX系淘宝店“小漠娃娃馆”成人用店店长,被告人宗XX、张XX系该淘宝店客服。2016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吴XX为更好地吸引客户,提高店内产品销售,指使张XX、宗XX在销售成人用品的同时,根据客户要求,通过邮件发送淫秽链接给客户。被告人宗XX平均每天给五名以上客户发送邮件,在宗XX休息时,由被告人张XX接手发送邮件。经查,客户吴X2、吴X1、罗晶玻通过宗XX等人发送的淫秽链接,下载视频共计204部。经鉴定,其中190部为淫秽物品。

    2017年9月5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市港镇新XX抓获被告人吴XX、宗XX、张XX。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宗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XX、宗XX、张XX的供述,证人吴X1、吴X2等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淘宝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宗XX、张XX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宗XX、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XX、宗XX、张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宗XX、张XX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吴XX、宗XX、张XX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宗XX、张XX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宗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XX

    人民陪审员胡云娥

    人民陪审员徐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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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3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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