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人民法*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03行初109号
原告泉州XX公*,住所地泉州市洛江*。
法*代表人杜XX,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尹*,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福建XX实习*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城市管*XX,住所地泉州市洛江*。
法*代表人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XX,泉州市洛江*城市管*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XX公**被告泉州市洛江*城市管*XX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自愿向*院申*撤回对本案被告泉州市洛江*城市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XX公**愿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处分,该申*不损害国*、社会的利**及他人的合法**,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泉州XX公**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人民陪审员 卢XX
人民陪审员 张 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