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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马XX财产保全执行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8764号
申请人:马X,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马X与被申请人张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马X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X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X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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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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