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住锦州市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住锦州市凌*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X(系二上诉人之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锦州市凌*区。
委托代理人吕X,锦州市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X,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农*银行退休干*,住锦州市凌*区。
委托代理人李*,辽宁**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辽沈*役纪*馆干*,住锦州市凌*区。
上诉人赵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彭XX、赵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锦州市凌*区人民法*作出的(2013)凌*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王XX共同委托代理人赵X、吕X,被上诉人彭XX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判决认定,位于*州市凌*区XX1-16、1-19号房*(分别*二、三楼)均属军产。1998年4月28日,原告赵XX与被告彭XX分别*为甲乙双**订“购房*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方*凌*区XX两室住房*使用权*给乙方,乙方*1998年4月28日一次性交齐*房*40000元,甲方*助乙方*理电、水*更名并结清各种拖欠费*,所拖欠费*乙方*负责,原告赵XX与被告彭XX分别*该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交给原告赵XX40000元。原被告签订完协议书后,1998年4月29日被告彭XX与被告赵XX作为甲乙双**订“换房*议”,协议载明*XX以锦铁里1-19号房*与赵XX居*的1-16号房*进行了调换,之后*告彭XX将锦铁里1-16号房*的营产使用证办在其女彭*名下,被告赵XX持有*铁里1-19号房*使用证。另查*,原告赵XX因孩子入学学校要房*要求武*部队辽宁*总队第一支*出具证明,该证明*明:赵XX,原武*三支*(现为一支*)干*,于1985年*到我部队于*海XX住房*套,面积为54平**,属军产,因所持部队房*丢失,特此证明。再查*,诉讼中原告赵XX对被告彭XX提交的“购房*议书”提出异议,表示自己未签订过该协议书,并主张***定,并提供“干*履历表”、“公*员年*考核登记表”、“起诉状”、“诉讼委托书”、“廉*监督*”、“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作为检材样本,锦州市中级人民法*委托辽宁*学司**定中心做本次鉴定,本院送交相**定材料后*2013年12月5日与鉴定部门签订司**定委托协议书,2013年12月17日辽宁*学司**定中心作出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上甲方*字处的“赵XX”签名笔迹是赵XX本人所写。开庭质证后*告赵XX主张*新鉴定,认为该鉴定申*人在2013年4月申*鉴定并提供鉴定材料,鉴定机构2013年8月要求提供补充*定材料,鉴定受理时*系2013年12月5日,2013年12月17日出具鉴定结论,该鉴定程*严*违法;“购房*议书”中赵XX的签字不是赵XX所写。
原审判决认为,关**州市凌*区XX1-19号房*,原告持有*队的证明,被告赵XX持有*用证,原告主张*被告彭XX之间系租赁而非买卖关*,但诉讼中不能*交证据证明*己的主张,故原告不能*明*被告彭XX之间存在租赁关*。原告虽对鉴定结论有*议而主张*新鉴定,但该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样本系原告提供,本院依当事人申*,向*州市中级人民法*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相**续并签订司**定委托协议书,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不属于**违法,故对原告主张*重新鉴定申*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二原告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原审判决宣*后,赵XX、王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认定“1998年4月28日,原告赵XX与被告彭XX分别*为甲乙双**订购房*议书……原告赵XX与被告彭XX分别*该协议书上签字”此认定系错误,上诉人赵XX未与彭XX签订过任**议,赵XX也没有*协议书上签字,一法*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程*存在错误。对于*宁*学司**定中心的司**定意见书,赵XX主张*新鉴定,并提出合法*由,一审法*未予采纳,在程*上存在错误,并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请求二审法*对于*上诉人彭XX提交的“购房*议书”中“赵XX”签名笔迹是否是赵XX本人书写进行重新鉴定,以查*案情。综上,请求二审法*:1、撤销一审法*判决并依法*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彭XX当庭答辩称,我认为一审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我们请求二审法*依法*持一审法*的判决。另外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由,我认为一审法*在鉴定这个过程*程*是正当的,结论也是客观真实的,具体事实在庭审时*展开陈*。
被上诉人赵XX当庭答辩称,我认为一审法*判决是正确的,我服从*个判决。
经*理查*,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本案中,二上诉人赵XX、王XX主张1998年4月他们将本案诉争的凌*区锦铁里1-19号房*出租给被上诉人彭XX,并收取40000元*金,现要求解*双**租赁合同并返还诉争房*。但因二上诉人对其主张*能*供有*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彭XX又不予认可,且提供了有*诉人赵XX签名并经***定确认的购房*议书以及原审出庭的高XX证言,以证明***间系买卖关*而非租赁关*的事实。根据上述法*规定,原审法*以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而驳回其请求正确。
关**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鉴定程*存在错误,申*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根据一审卷宗*载的调查*录,并经*实一审法*原承办人,证明2013年4月份原承办人曾*辽宁*学司**定中心要求笔迹鉴定,但因送检时*照样本准备不充*,鉴定中心没有*理。经*审法*组织当事人补充*本后,鉴定中心才于2013年12月5日正式受理该鉴定,并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鉴定结论。故该鉴定程*并不存在超时*的违法*形,二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不符*法*条件,原审法*未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赵XX、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王*龙
审 判 员 王 广
代理审判员 方*平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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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