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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毛凤英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汪XX。

委托代理人毛凤英,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汪XX要求宣告余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XX诉称,2003年10月,我与丈夫余XX正在陕西省汉中市打工,余XX接到单位通知(原单位孝感市后湖宾XX),要求其办理工资、待遇等相关手续,我因病住院,故余XX自己回湖北孝感。余XX对喝酒有依赖性,有时手脚发颤,喝酒就好了。2003年10月15日,我们邻居说余XX在孝感市后湖宾XX附近商店买了一瓶酒,当场喝完就离开了。此后,邻居在一周多时间未见到余XX,怕他出事,就撬开我家门,没看到余XX,却看到家中的菜都腐烂了。之后,邻居通知我,我就赶回了湖北孝感,回来后我四处打听,一直没有我丈夫余XX的消息,并向派出所报案。我与丈夫余XX生活期间感情一直很好,生育有一女,我丈夫失踪至今已有12年,我和女儿都非常痛苦,我一人抚养女儿,生活十分困难。这么多年,我和家人一直没有放弃寻找,但鉴于目前的生活,很多事情都需要我丈夫余XX的同意,这给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经过与家人商量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我丈夫余XX死亡。

经查,余XX,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原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系原孝感市后湖宾XX职工,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汪XX与余XX于1990年10月举行婚礼,于1997年6月9日生育一女余文华,2002年7月22日,双方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部门补领了结婚证。余XX喜好喝酒,身体对酒有依赖性,2003年10月,余XX从孝感市后湖宾XX外出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人汪XX及其亲戚朋友多方查找未果,并在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书院水陆派出所报案,经公安部门走访、调查,现十余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報上发出寻找余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余XX于2003年10月外出后,经其亲戚朋友及公安部门多方查找十余年下落不明,余XX又对酒具有依赖性,经本院公告查找一年后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汪XX要求宣告余XX死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钟XX

书记员  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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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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