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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XX、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卞XX、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终2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XX,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滕州市鲍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上诉人之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西XX。法定代表人:秦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XX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中央城XX**商务楼24F。法定代表人:徐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XX,山东XX。上诉人卞X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滕州市XX公司、李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属于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卞XX为专业分包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对卞XX的身份认定错误,对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未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卞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XX审判员 李XX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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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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